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是什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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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中文全称,简称MSDS。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一共有16大项,主要内容涉及到产品的危害分类,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操作与储存等16大项内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不是测试,也不是认证,而是根据产品信息,对应最新法规制作的一份技术性文件。在出口订舱,进口清关,国内化学品登记,环保及安全检查方面均有可能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认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使用与培训:
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MSDS的内容,并根据其中的指导进行操作、存储和应急处理。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MSDS的内容和应急处理措施。
MSDS认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存储与管理: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存储在易于访问的地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查阅。单位应建立MSDS的管理系统,确保所有使用的化学品都有相应的MSDS。
通过了解和遵循上述内容,使用者可以有效地利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存储和处理,从而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而从事运输的工作者,可以通过MSDS的第十四项来确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普货还是危险品包装和运输。
二、CLP SDS产品范围MSDS翻译
2020年6月26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EU)2020/878法规,修订了REACH法规(EC)No1907/2006附件II关于编制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此修订法规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现有的CLP SDS可以使用到2022年12月31日。
REACH新要求包括:
CLP SDS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修订版7和8保持一致;
在CLP SDS第1节中包含的公式标识符(UFI)(符合法规(EU)2017/542);
以纳米形式投放市场的物质(符合(EU)2018/1881法规)以及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和混合物的附加信息要求;
根据CLP1272/2008的规定,增加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GHS是英文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的缩写,中文全名为“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全球统一制度。
UFI是英文uniqueformulaidentifier的缩写,中文全名为“唯一的配方标识”
哪些物质需要编写CLP SDS产品范围?
根据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第31.1条款规定:
根据CLP被归为危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
或根据REACH附件XIII被归为PBT或vPvB的物质;
或根据REACH条款59被归为对人体或环境有不可逆严重影响的物质(指SVHC候选清单)
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第31.3条款规定:
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1%(w/w)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1%的SVHC物质;
或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2%(v/v)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超出欧盟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物质。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资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CLP分类和标签信息必须包含在SDS中,SDS必须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
在下列情況中,提供者应及時更新CLP SDS
一般情况下CLP SDS是没有明确的有效期限。但CLP SDS并不是永久不变的。如在出现不限于如下情况时,须及时更新CLP SDS的内容:
CLP SDS所针对的产品中物质/组分/配比发生变化;
CLP SDS制定的法规依据及其要求有所变更;
CLP SDS所针对的产品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产生;
CLP SDS针对物质的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等有新的数据或认识。
信息传递:根据REACH法规第31、33条款的规定,若SVHC候选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超过0.1%(w/w),需提交SDS给下游供应链。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超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天之内免费提供。
REACH第V篇(第37至39条)规定,下游用户有义务将物资的用途告知其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对物资用途进行评估,并就能否支持将此用途作为确认用途向下游用户反馈信息。如果不支持将此用途作为确认用途,下游用户可有多种选项继续使用此物质。下游用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传递必须在具体的最后期限完成。另外,在特定条件下,下游用户还有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报告信息的义务。
如果下游用户发现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存在其他的危害,则必须告知其供应商,从而使供应商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其目的是将此危害加入到更新的注册卷宗中,然后向供应链下游用户传递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RMMs)。下游用户有义务了解REACH信息传递的工具(如:安全数据表/扩展安全数据表、使用说明、暴露状况等)。因此,强烈建议下游用户掌握阅读包括用途描述在内的安全数据表/扩展安全数据表信息的方法。为了与供应商暴露状况进行比较,下游用户应利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指南规定的用途描述,编制自身特定使用条件下的暴露状况。
新的及時资讯被标示为”修正版”也应為为免费提供给之前12个月内的接受者。任何更新资讯应包括登记编号。
CLP SDS传递方式
REACH法规第31条(8)款明确规定安全数据表(SDS)应该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免费提供。在REACH法规下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最适合的SDS传递方式,纸质或是电子皆可。如果SDS的接受者有具体方式的要求,也应该在充分协商上选定传递方式。REACH法规并未制定哪些电子形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将SDS作为附件粘贴邮件发送的操作是同等有效可以被认可的。
SDS与MSDS两种缩写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1、联合国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2、欧盟版:欧盟REACH法规和CLP法规;
3、中国版:中国GB/T16483-2008、GB/T17519-2013以及GB30000.X-2013系列标准;
4、日本版:日本JIZZ7253:2012标准;
5、美国版:美国HCS-2012标准。
6、加拿大版:加拿大HazardousProductRegulation2015版(HPR法规);
7、新西兰版:新西兰HazardousSubstancesandNewOrganismsAct1996(HSNO法)。
CLP SDS具体内容详解:
MSDS(SDS)由以下十六部分信息组成,每个部分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
第1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主要标明化学品的名称,该名称应与安全标签上的名称一致,建议同时标注供应商的产品代码。
第2部分——危险性概述
该部分应标明化学品主要的物理和化学危险性信息,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的信息,如果该化学品存在某些特殊的危险性质,也应在此处说明。
第3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该部分应注明该化学品是物质还是混合物。
第4部分——急救措施
该部分应说明必要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及应避免的行动,此处填写的文字应该易于被受害人和(或)施救者理解。
第5部分——消防措施
该部分应说明合适的灭火方法和灭火剂,如有不合适的灭火剂也应在此处标明。
第6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该部分应包括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环境保护措施。
第7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该部分应包括以下信息:操作处置、储存。
第8部分——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列明容许浓度,如职业接触限值或生物限值。
第9部分——理化特性
该部分应提供以下信息: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物理性质。例如:物态、形状和颜色。
第10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该部分应描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危险反应。
第11部分——毒理学信息
该部分应全面、简洁地描述使用者接触化学品后产生的各种毒性作用(健康影响)。
第12部分——生态学信息
该部分提供化学品的环境影响、环境行为和归宿方面的信息。
第13部分——废弃处置
该部分包括为安全和有利于环境保护而推荐的废弃处置方法信息。
第14部分——运输信息
该部分包括国际运输法规规定的编号与分类信息,这些信息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和空运进行区分。
第15部分——法规信息
该部分应标明使用本SDS的国家或地区中,管理该化学品的法规名称。
第16部分——其他信息
该部分应进一步提供上述各项未包括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