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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新疆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本例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均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分别赔偿家属 339624 元、143186.56 元。某甲医院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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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一、事件经过

2020 年 12 月 1 日,患者吴某乙以「左小腿肿胀不适 10 天,伴瘙痒不适 3 天」为主诉入住某甲医院,初步诊断为:小隐静脉曲张(左)、下肢静脉血栓(左)、双眼翼状胬肉;完善相关检查后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行「左下肢小隐静脉高位结扎+分段剥脱术」,术后予以止血、补液、绷带加压包扎伤口等对症治疗处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出院。

2020 年 12 月 25 日,患者吴某乙以「间断胸背疼痛 18 天余,加重 5 天伴发热、咳嗽、咳痰」为主诉入住某乙医院,初步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予以抗炎、清热解毒、抗病毒、止咳、化痰等对症支持治疗,于 2021 年 1 月 3 日出院。

2021 年 1 月 29 日,患者吴某乙以「间断胸闷、气短 1 月余,加重 3 天,晕厥 2 次」为主诉由 120 救护车送往某附院急诊门诊,次日 9:35 患者吴某乙突发心率及血压持续下降,予以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强心、扩容、调节酸碱平衡及维持内环境等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 11:22 宣告死亡。

二、鉴定结论

2023 年 4 月 17 日,乌鲁木齐某某会根据法院委托合议意见如下:

1. 患者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以「左下腿肿胀不适 10 天,伴瘙痒不适 3 天」为主诉入住某甲医院,12 月 4 日行「左下肢小隐静脉高位结扎+分段剥脱术」,医方诊断明确,患者有手术指征,但医方医疗活动中有违规行为: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操作不规范;术后病情变化未及时行相关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诊疗常规及手术常规。

2. 患者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以「间断胸背疼痛 18 天余,加重 5 天伴发热、咳嗽、咳痰」为主诉入住某乙医院,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有违规事实:入院检查异常,未进一步排查原因,未进一步治疗,且病情告知未落实签字,违反诊疗常规;

3. 患者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以「间断胸闷、气短 1 月余,加重 3 天,晕厥 2 次」为主诉由 120 救护车送往某附院急诊门诊,医方诊断正确,治疗得当,诊疗符合常规;

鉴定结论:本病例中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均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一附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结合鉴定意见等因素认定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对患者吴某乙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 50% 的责任,结合原因力大小由某甲医院承担 70% 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合计 339624 元;某乙医院承担 30% 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合计 143186.56 元。

看完这个案例,一同行表示:如果每个案子都这么判,那不都鼓励患者去告了?

不过站另一位同行表示:这个下肢静脉血栓没有处理,是大问题。患者如果尸检了,可能赔款更多。

患者出院 50 天后死亡,家属把就诊过的 3 家医院全告了,教训深刻,对此案例的判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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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一、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二、哪些情形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 0 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一级医疗事故应如何赔偿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 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 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 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八) 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一)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 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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