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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二十人(X20)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琦律师联合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发起的民间性学术与实务研究论坛,旨在学习和宣传新时代法治思想,通过开展研讨、论坛、培训等活动,探讨法治建设和刑辩业务技能,整合刑辩资源,发现人才,协同开展刑辩实务研究,为刑辩事业发展提供思路和探索。

陈琦律师在刑辩二十人·济南站以《“保留意见”制度在庭审中的运用和效果》为主题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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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制度是什么

这里要讨论的“保留意见”制度不是审计报告中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或者保留意见,而是来自2015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该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第二款规定“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保留意见”制度是我们律师非常好的庭审筹码,运用得好就会成为辩护人制约控方和合议庭的重要武器,让律师能够参与调节庭审节奏,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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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制度的具体运用

(一)保留意见的发表时机

2024年9月,两高三部刚发布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24〕12号),原来的试行版废止。根据该规程,对于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发表,而对庭前会议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事项的,法庭可以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后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正好最近有一种现象,就是有很多律师到处去旁听开庭。今天郑州有个案子很有名,明天大同有个案子很有名,后天绵阳有个案子很有名,很多爱学习的同行都去旁听。我问过其中一个律师同行,你去旁听听什么?他说,我觉得很好奇,为什么会有开庭长时间不能宣读起诉书,他们是怎么做到的?事实上,通过保留意见制度就可以做到,至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保留意见本身可以多次发表。通常,我们在庭前会议会提很多申请,但等到开庭一宣读庭前会议报告,马上被全部驳回,也不解释理由。这个时候我们会申请复议,但复议申请通常也维持。法院一维持,剩下的就是保留意见的时间,这是第一次可以发表的时候。这也是发表保留意见的最佳时机,并能让庭审长时间不能宣读起诉书。然后庭审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程序违法的情况,当然还可以提。比如,可以提检察官回避,可以提合议庭回避,还可以提新的申请。那么提完了之后,按照规定,合议庭就应当休庭进行审查,如果说同案有其他律师也这样提,就一并提出来,然后一并审查。法院审查完了之后,一般情况下也会给你驳回,驳回之后就是又一轮。所以这个制度可以多次使用的。

(二)如何发表保留意见

1.保留意见的发言范围

我认为可以区分正反两个方面来看。首先,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保留意见应该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我检索了期刊论文网站,在微信检索了律师的“保留意见”制度,并没有搜到任何专业文章,可能是因为还没有引起广大同行的重视。但事实上,关于庭审当中律师的发言是有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司法通〔2018〕36号)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负面禁言范围,包括不能攻击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发表的意见已经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的不能再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也不能说。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这是合议庭利用职权禁止律师发言。当然,如果律师有诱导性的发言,经过公诉人异议,合议庭也可以制止。这之外,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公序良俗,我认为都是可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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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表保留意见应力图达到的效果

对于“意见保留”制度运用得好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我有一些实践体会。通常情况下,会让法官预测的程序复杂情况翻一倍甚至翻多倍。我今年有一个案件,法官跟我说这个案子他准备8天开完,是一个黑社会的案子,最后开了107天。有人问开那么长时间有意义吗?我觉得有意义,通过实现详细化展示,让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地呈现在法庭,也许最后判决结果不是来自法庭,但是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的充分呈现足以说明判决本身已经严重违背庭审实质化要求,那么在我看来,民间层面的审判就已经完成了,你的当事人、当事人家属以及社会公众对这个案件事实已经了解了,所以在实质上、在民间审判当中是已经胜诉,所以非常有意义。

3.发表保留意见应注意调整两种心态

要调整的第一种心态,是心态不平等。很多律师存在误解,说我们跟检察官做不到平等,他们都是官,警官、检察官、法官都是官,我们不是,所以好像跟他不平等。这是不对的。对此,我觉得首先要树立一个认知,就是我们办的不是私事,是公事。很多人认为我们律师拿了当事人的钱,办的是私事,公检法是为了实现正义、为了国家,办的是公事。总书记讲了,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辩护权也是司法权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办的也是公事。

其次,还要树立一个认知,就是法庭不是法院的。很多同志认为我到法庭去好像是到了客场,律所才是我们的主场,在律所开模拟庭说得好好的,到法庭上就不行了。这是不对的。法庭并不是法院的,是国家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处理案件而设立的一个场所,只不过这个场所放在了法院。我们进入法院不需要征询任何人的意见,你只要有“一码通”一扫就进,这不是他们家。只要我们纠正上述两种认知,有了一个平等心态之后,就能够跟他们平等地交流。

要调整的第二种心态,是受害人心态。发表保留意见往往是在我们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的时候,经过了复议仍然被驳回,这时我们心里都是怨恨、委屈,有时候会有一种受害人心态。我觉得不应该有这样的心态。我们要认识发表保留意见的本质是什么,是要把自己定位为国家的纪律检查部门,我们就像是纪检人员,他们是违法的同志,要让他红红脸、出出汗,还得照照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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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可以发表哪些保留意见的建议

第一,谈法庭的驳回理由为什么不成立,这个可以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说明。

第二,一定要历数这个案件从侦查到开庭之前所有的违法行为,把这些违法行为都讲出来。因为当下的庭审违法很可能实质就是前期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延续。而且除了这个时候,你后面可能很难有机会能够集中去讲。在还没有正式开庭或者法庭调查前,你能讲出来,会对后面的开庭很有帮助。但你要想把他们的违法行为完整讲出来,就要做到知己知彼。要知道我们律师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还要知道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要去了解、关心我们的同行。对此,除了学习《人民警察法》,还要学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官法》《法官法》,甚至还要学习《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如说这个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公然走下审判台跑到公诉人这儿,俩人交头接耳、唧唧咕咕,法官的这种行为就明显违反规定,也很难让大家感觉到公平。我们就要把这些规定都学习一下,当场给他指出来。

第三,一定要普法,共同抵制和摒弃落后的司法理念。很多人认为,你跟检察官、法官普什么法,他比你懂得多。但其实国家有要求,每个法律从业人都有普法的义务,谁执法谁普法,谁司法谁普法,律师办理案件也要普法,这是我自己一个浅显的认识。而且我觉得我们刑辩律师应当是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最为勤奋、最为深刻、入脑、入心并且勇于适用实践的一群人。

举个例子,不知大家是否有这样的经验或者体会,在法庭上,我们的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撤回自首的认定,然后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整量刑建议。他这个话对吗?这个话一说,实质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落后的司法理念,现在的司法理念并不是这样。总书记讲,让每个公民在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句话该怎么理解?从反的方向讲,至少不能再是抗拒从严了吧?但是这种抗拒从严的落后司法理念,仍然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大行其道。所以说,我们作为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勤奋的一群人,坚持给他们普法。这个东西不是虚的,是实的。你讲出来,会对这个案子很有帮助。

综上,希望律师同仁未来在实践中能够积极运用“保留意见”制度,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凝聚共识,让整个庭审活动能够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得到统一,让正确的司法理念得到贯彻落实。

文章转载“刑辩二十人”公众号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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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律师

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志愿服务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司法部“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专家库”成员,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