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介休市某店销售座椅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介休市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有2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实物与产品合格证所标示图片不符。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进行了测量,结果显示鞍座长度分别为600mm、58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1.5条款: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标准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各2辆,各销售1辆,违法所得134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