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扩区,是指园区在已公布面积的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划土地面积的情形;所称调区,是指园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需要,对用地范围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且未增加土地面积的情形,原则上一个综合评价周期(三年)内只能扩区或调区一次。

扩区条件

园区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

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应满足以下条件:化工园区内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占园区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内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80%以上;已建成投产化工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可利用面积的80%。

扩区的园区原则上应具有当年度在建或拟建的省重大项目或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包含储备类)。

园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超过80%;超过80%的,须有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立项手续的污水处理厂扩能项目,且建成后运行负荷率满足上述要求。

园区现有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未达到35%的,须明确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建成时限,且建成后满足上述要求。

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扩建区域应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区域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扩建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且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突出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环评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扩建区域原则上应与园区集中连片。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按照上述内容独立编制专项规划,并与所在市、县(市、区)有关规划相符。

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符。

扩建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

扩建区域内不得有村庄、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和非化工生产企业;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具备封闭管理条件。

扩建区域四至边界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扩建及其周边区域,因园区安全管理需要,需对群众搬迁安置或社会道路迁改的,应制定搬迁安置或迁改方案,明确安置或迁改方式及完成时限,扩区前相关资金和建设用地应基本落实;搬迁安置或道路迁改工作完成后,方可按规定开展下一轮扩区工作。

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园区视同扩区,应符合扩区相关规定,须与园区在同一县(市、区)或同一设区市的相邻县(市、区),并入后单个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片区。化工重点监控点四至范围外符合规划要求的连片净地可一并纳入。

调区条件

园区调区后须满足最低面积要求,即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园区现有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未达到35%的,须明确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建成时限,且建成后满足上述要求。

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调入区域应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区域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调入区域应建设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且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突出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环评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调入区域原则上应与园区集中连片。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调入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按照上述内容独立编制专项规划,并与所在市、县(市、区)相关规划相符。

调入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符。

调入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

调入区域内不得有村庄、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和非化工生产企业;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具备封闭管理条件。

调入区域四至边界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调入及其周边区域,因园区安全管理需要,需对群众搬迁安置或社会道路迁改的,应制定搬迁安置或迁改方案,明确安置或迁改方式及完成时限,调整前相关资金和建设用地应基本落实。

两个及以上园区整合优化为一个园区的视同调区,应符合园区调区相关规定。

(大众新闻编辑 武宗义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