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一则法院公开发布的司法宣传案例,在评论区和自媒体的评论文章中翻车了。详细案情,请见本号今天第六篇推送的文章《案件的评论区翻车了:两名初中生“解锁”维修新能源,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个近期法院自选发布的案例,遭遇评论翻车了。
简要概括一下法院发布的案情:两兄弟初中毕业,从事汽车维修行业,多年积累下来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公司。新能源汽车崛起,行业内不少车企的规定是,动力电池应在完成相应维修检查才能“解锁”。如此的规定和流程,必须到指定商家才能完成,而且费用高且耗时长,很多车主不满。
二人研究出利用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发现了“解锁”电池方法,修改了两块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车企公司发现了电池运行采集数据失真,向公安机关报案,二人被抓。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考虑到其他的情节,判决: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这个案子,经过了上海高院的转发,还找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及法官助理以案释法,旨在告诫广大车主及维修业者,“新能源车主们在爱车的电池被锁时,应通过正规途径进行维修,切勿因贪图便宜省事酿成大祸。”
然而,这个案件的案情被其他媒体转载以后,无一例外的在评论区翻车了,进而很多自媒体的文章都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表达了异议,甚至有律师公开撰文表示对案件的异议。这些异议留言及文章正在网上轻松可见,不是烟语君的刻意搜集啊!
本来是各级法院精心选择、编写的司法案例,不仅没有起到普法的效果,反而引来了一致的质疑,毫无疑问,这应该是当初采选、编排这个司法案例时没有想到的吧?
对于案例的发布者,本意是告诉社会大众,能源车电池的安全性非常重要,解锁后就会形成安全隐患,故需要上升到,“不仅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增加了行车安全隐患,更为严重的是该行为亦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高度。
但是,司法案例却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汽车企业收集新能源汽车电池数据,以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电池系统会被官方先行上锁,待检测安全后再行解锁”的法律依据及现实需要,由此引发了评论区的翻车。
例如,有律师就撰文指出,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九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律师文章指出,车企规定的不到指定4S店维修,就拒绝解锁动力电池的行为,构成强制交易和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的行为违法在前,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更不应该成为判定维修工构成犯罪的依据。
评论区的网友按照社会常识则认为,车辆既然已经由车主购买,车主就有了车辆使用和维修的自主权,为何还要强制性的受到车企定点维修的约束,进而法院也会支持这样的做法?
如果按照法院的这么判决,以后购买的任何电器或是日常用品,都可以按上一个后台掌控数据的APP,比如空调、电视、电饭锅之类的,以维护系统运行、保障人身安全的名义,牢牢的圈住购买用户了。
只要但凡有点社会常识的都会知道,只要过了保修期,到专门的维修点保养或维护,不仅有没有定点是个问题,而且价格高得离谱且没有商量余地。历史上,大到车辆维修,小到家电维修,都有到定点售后,或是到私人维修点两条选择让用户自行选择,怎么到了这个案例,就成了唯一选择,否则就成了犯罪了?
可惜的是,以上的质疑以及根据,在法院的普法案例乃至法官的“以案释法”里,都是没有涉及的。也许在撰写这个司法案例者那里,根本没有考量到,如今的网友们,会对司法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会理解得如此深入。
亦或者,撰写司法案例者看来,具有了生效判决的背书,再加上行业现实就是如此,压根没想到会引来诸多的质疑。事实上,近年来,诸多的企业大肆的收集用户信息,进而利用后台数据的掌控,打着“保护”的名义,限制用户后续的消费选择权,已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例如这个案例中的,凭什么车主不到指定的维修地点,车企就不给车主解锁,法律依据何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车企所谓的后台数据组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有司法保护依据吗?网友的这些质疑,有没有道理?不能法院判决书或是司法案例里的一句,“违反国家规定”,就可以释明的吧?
出现如此的司法案例遭遇评论翻车,归根结底还是司法者的认识水平,还停留在自己就代表法律,生效判决就是正确的阶段;并没有意识到,如今已经到了网络普法的年代,网友们需要的法律宣传,是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否则的话,即便是生效判决,也会遭受质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