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交警依法查处了四起涉及二次酒驾、无证驾驶的违法案件,四名涉事人员已被拘留。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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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交警在辖区内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时查获丁某某有酒驾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在核实信息时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本次属于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规定,对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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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交警在辖区内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时查获高某某有酒驾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在核实信息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城交警大队处罚过,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规定,对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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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交警在辖区内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时查获李某某有酒驾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mg/100ml,在核实信息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处罚过,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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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交警在辖区内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时查获周某某有酒驾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在核实信息时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8月、2016年8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记录,本次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规定,对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 “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一旦被查处,其违法行为会被终生记录。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均属于“二次酒驾”。除了要被罚款、拘留外,驾驶证还将被吊销,涉嫌危险驾驶的也会被从重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德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