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阳光房
种点小花
好不惬意
但这天
屋外阳光普照
屋内却不见光
改造后的阳台
遮挡邻居阳光房顶
赵女士与谢女士同为某小区业主,两人房屋均为复式结构,系上下邻居关系。赵女士房屋位于1-2层,谢女士房屋位于3-4层,双方房屋南侧窗户为主要采光位置。
赵女士房屋2楼南侧有一处露台,其基于原有结构加装玻璃形成阳光房。谢女士购买其房屋时,3楼南侧为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在赵女士房屋上方。彼时赵女士阳光房顶不受遮挡,阳光可以透过玻璃照进赵女士房间内。
2022年11月,楼上的谢女士将半封闭钢架结构改为全封闭露台,并新建混凝土地板。楼下的赵女士发现谢女士改造后的露台遮挡了自家阳光房顶,影响了房间内采光。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赵女士遂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谢女士拆除其影响自家房屋采光及日照的加建部分,拆除费用由谢女士承担。
谢女士辩称,自己改造露台时咨询过前房主,前房主表示可以随意更改,且装修时未对露台结构骨架做修改,认为自己对于赵女士任何外窗均无遮挡,不影响赵女士家最低日照标准,不涉及采光侵权。
法院:改造应当以不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法院经现场勘验并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谢女士是否应当将在赵女士房屋二层南侧露台上方加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
楼上的谢女士在改造露台前,楼下的赵女士露台上方安装玻璃顶,光照可通过玻璃顶进入赵女士二层房间内。谢女士在赵女士露台玻璃顶上方新建混凝土地板,导致阳光无法再通过玻璃顶进入赵女士二层房间内,虽然该房间仍可通过南侧的窗户采光,但谢女士新建地板相当于在赵女士二层房间外墙上安装了一块一米多宽的不透光挡板。
结合房屋的朝向、纬度等因素,可以判断该一米多宽的混凝土地板会影响赵女士二层房间的采光,构成对赵女士采光权的侵害,故赵女士有权要求谢女士排除妨害,将现有的地板拆除。
关于谢女士抗辩称其买房时,前任房主告知可以随便改动,法院认为谢女士的改造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另外,谢女士的改造对赵女士的房屋采光造成影响,使其原有日照标准有所降低。赵女士房屋的日照标准应以其购房时为准,谢女士要求按照最低日照标准判断是否对赵女士房屋采光造成影响,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女士于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将赵女士房屋南侧二层露台上方新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谢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严格遵守建筑规范,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采光权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足够的采光可以保障室内的明亮度,有助于营造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我国的一些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采光等也有相应规定,比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家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考虑相邻人通风、采光和通行等便利。施工前双方应尽可能进行沟通交流,就装修计划、噪声等问题进行提前协商。
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建筑规范和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尽量减少施工对邻居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遇到问题及时解决。若邻居装修改造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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