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骑踏板车去吃酒,期间想到附近的村寨买点鸡蛋,去了几家发现都没有人在家,走到姚某某家后发现该户的窗户是坏的,便从窗户翻入室内,走进卧室将墙上黑色双肩包里的14000元现金盗走;又走到吴某某家发现其后门看上去快倒了,随即推门进入室内进行翻找,将卧室床枕头下的23000元现金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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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抓捕后,其自行交代在清明前后去朋友家中玩耍时,趁其家人忙碌之余,曾去到二楼卧室内将朋友母亲存放在衣柜里的58000元现金盗走。

法官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10000元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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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平安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