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为谋取利益,生产、销售劣质化肥,侵害了众多农户的合法权益,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该起生产、销售假化肥案。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间,李某夫妇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两家化肥生产公司,未办理生产、销售化肥相关资质,租用昆明市晋宁区某公司场地临时搭建厂房,生产劣质硅钙磷肥、过磷酸钙肥以及含腐殖酸过磷酸钙肥,并销往昆明、曲靖、红河、德宏、临沧、玉溪等地。上述3类肥料经抽检鉴定均不合格,属伪劣产品,涉案金额达558140元。
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七年,各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