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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卫生室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案
【案情回顾】
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村卫生室进行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门前广场上放置的绿色垃圾桶内有一层厚厚的破碎药用玻璃安瓿和注射器针头,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绿色垃圾桶为村集体安置用于收集生活垃圾,桶内出现的医疗废物是卫生室打扫时倒入的。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教,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
【案情分析】
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要求,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玻璃安瓿、注射器针头、输液器针头等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应按照符合要求的方式进行收集后交专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案件中当事人将废弃的注射器针头和玻璃安瓿混入生活垃圾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相关内容链接:《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111/a41b01037b1245d8bacf9acf2cd01c13.shtml
来源:邹平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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