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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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的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鲁牧饲药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实施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评估方式和过程。

1.广泛调度落实情况。要求各市、县(市、区)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对照《办法》中关于建立健全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强化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饲料、兽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具体要求与任务目标,逐项梳理落实情况,明确取得的工作实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下步打算和办法建议等。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风险分析、等级评定、分类监管以及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督查,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夯实基层基础。

二、评估内容

(一)文件实施情况。

1.合法性评估。《办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规定;未超越省级政府事权;没有对人大、司法机关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没有对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作出规定;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且《办法》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无明显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办法》具备合法性。

2.合理性评估。《办法》中的政策措施有利于饲料兽药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标准化认证等相关认证认可;有利于饲料兽药生产统计信息和兽药追溯信息齐全准确;有利于提高饲料兽药新产品数量及品牌知名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协调性评估。《办法》与省政府其他文件不存在冲突,各项制度相互衔接。

4.操作性评估。《办法》提出年度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由企业所在市、县级饲料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在每年 1 月份汇集信息,按照《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评价表》进行打分;市级饲料兽药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对各县区企业分数进行汇总复核,按照比例确定全市 A、B、C 等级企业名单,报省级饲料兽药管理部门汇总,在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可行、易于操作,有效解决了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的问题。

5.完善性评估。《办法》依据的饲料兽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完备,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健全。

6.规范性评估。《办法》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逻辑结构严密,保障了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二)取得实效。《办法》自实施以来,得到了全省各地的普遍遵守和执行,我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缓解了我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众多,行政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少突出矛盾,创新了监管模式,提高了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监管执法的有效性、精准性。

1.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性:通过量化评级和动态监管,管理部门能够更精确地识别和分类企业,从而更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性。

2.激励企业提升质量:企业根据其质量安全水平获得不同的等级,优秀等级的企业将在政策项目推荐、人员培训、宣传推广、技术服务等方面获得优先支持,鼓励企业提升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

3.增强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在网上公示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增加了监管过程的透明度,帮助企业建立公信力,同时也让消费者更加了解市场上的质量可靠的产品。

4.优化检查频次和强度: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直接影响监管人员的检查频次和强度,优秀等级的企业将享有较少的检查频次,而等级较低的企业则面临更频繁的检查和更严格的监管。

5.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分级管理制度,可以推动整个行业向更高标准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最终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建议

(一)夯实管理责任,形成管理闭环。全省各级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将继续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积极做好产品监督抽检、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到位,形成闭环,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确保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和行业生产“两个安全”。

(二)以分级评定为抓手,提高监管精准度。按照《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取得《饲料生产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全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加大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级评定结果的利用,加强BC级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C级企业的监管。对A类企业在管理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对B类企业1年监管不少于2次,产品每年抽检1次。对C类企业作为市重点监控企业,每年监管3次,产品每年抽检2次,责令限期1年整改。

(三)丰富监督形式,加大打击力度。采取现场审核、“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套用文号、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2次以上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实施重点监管。

(四)评估结论。《办法》实施成效显著,提高了监管效能,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了行业秩序规范发展,企业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加强;鼓励进步作用得到体现,A级企业产品得到养殖场(特别养殖集团)的进一步认可,有力促进了优秀企业发展;推动了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全省饲料兽药产业迈向新台阶。截至2024年11月底,我省饲料生产企业2397家、兽药生产企业302家,分别约占全国的1/7和1/6。但分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级管理部门信息沟通不畅,风险分级结果准确性不足及企业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经评估,建议《办法》进一步完善后继续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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