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各业冲刺的脚步,奏出了城市拼搏奋进的交响曲。去年以来,成都深入开展“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专项工作,用真招实招为企业纾困解难。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如何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1月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通报会,针对不予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清单、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从重处罚清单、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五清单”规定了不予、免予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

“在起草‘五清单’之前,我们对省内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摸底调研。”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陈力表示,“例如,成都市注重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小过’轻罚甚至不罚,坚持包容审慎柔性执法。2024年成都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532件,免罚金额3580余万元,均居全省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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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

2024年12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详细规定了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

其中,不予处罚清单重点围绕“违法行为轻微”,罗列了12条具体情形;免予处罚清单重点围绕“危害后果轻微”,罗列了35种具体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进行了合并,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表述,共罗列了6条具体情形;从重处罚清单则罗列了4条具体情形

“五清单”还在判定标准上进行了详细定义。

陈力介绍,“例如,‘初次违法’评价的时间范围限定在2年内,空间范围限定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关于‘及时改正’,‘五清单’已明确了绝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时限,未明确的则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为准,均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次日起计算。”

有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可免受行政处罚

对于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充分享受到利好政策。那么在企业发生了违法行为后,怎样做才能适用“五清单”而不被行政处罚呢?

“‘五清单’在不予处罚清单和免予处罚清单中规定了违法企业免受行政处罚的情形。”陈力说,企业实施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若想不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情形之一。

一是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情形,属于所列举的12种情形之一,即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陈力介绍,“二是符合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情形,属于所列举的35种情形之一,即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例如,某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属于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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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五清单”的规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若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视为“初次违法”。

陈力介绍,“具体而言,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不在本省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满足上面的条件之一,即可视为‘初次违法’。”

“‘五清单’体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理念。这种容错纠错机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陈力表示,“接下来,我们会将‘五清单’的宣传作为‘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重点,向社会大力宣传,推动‘五清单’的落实、落地,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清单”原文链接:https://sthjt.sc.gov.cn/sthjt/c23101801/2024/12/31/6b5cdb159af24368be1e13a464e86fe4.shtml

红星新闻记者 吕佳羽

编辑 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