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烟草不能随意买也不能随意卖,比如说不管是坐火车还是开汽车携带运输烟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超过一定的数量是要办理准运证的,否则,被烟草局查货之后,会被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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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毛先生因为驾驶汽车携带了494条香烟,而被行政处罚,但是烟草局也是粗心大意,行政处罚决定书竟然没有盖章,毛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最终的结果如何呢,下面,我们看一下法院的具体案例。【案号:(2020)苏0691行初812号】

毛先生是做烟草生意的,住在江苏省的靖江市,事发当天,毛先生到如皋市的一个人家里收购了一批香烟,毛先生将这批香烟都装进车里然后在返程的途中,遇到如皋烟草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原来,毛先生收购香烟这事被人举报了。

经过现场清点,烟草局从车内共检查出494条香烟,其中包括苏烟、双喜、黄鹤楼、利群、中华、云烟、大前门、芙蓉王等香烟品牌。那么,查货当日,烟草局就对毛先生无证运输香烟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且将这些494条卷烟全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在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如皋烟草局对毛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毛先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共494条,价值总共116580元,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决定对毛先生运输的卷烟全部没收。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当天,即将该决定书向毛先生邮寄送达,但是邮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末尾处没有烟草局的盖章。

毛先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如皋烟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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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加盖印章是一份有效行政法律文书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之一,如果缺乏印章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则导致该行政法律文书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即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行政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皋烟草局向毛先生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也就是如皋烟草局没有对毛先生作出一份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毛先生不产生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如皋烟草局对毛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所以说,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行政相对人起诉,那么则可能面临着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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