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家庭主妇,离婚时候能不能要求赔偿?”江苏仪征,男子陈某和女子小汤在2010年结婚后就生下长女,2014年又生了儿子。因为陈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二人不能生活在一起,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非常不稳定。
而从2016年开始,小汤就作为家庭主妇,一个人承担着照顾家庭和抚养两个孩子的任务。小汤本以为只要自己熬一熬,等到丈夫回来,孩子长大,夫妻生活就会稳定。谁知道,2023年7月,丈夫陈某忽然将小汤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小汤此时也看清楚陈某的嘴脸,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作为家庭主妇对家庭付出太多,要求陈某必须赔偿。(来源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男女结婚后,妻子作为全职的家庭主妇,丈夫在外挣钱,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家庭成员相处模式。可是一旦发生矛盾,闹到要求离婚的地步,对女方而言就非常的不利。本案就是这种典型,小汤在家照顾孩子和家庭多年,丈夫一纸诉状要求离婚,若没有相应的赔偿,那小汤没有工作,离婚后的短时间如何生活?
实际上,男女结婚后,女方小汤更多地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丈夫陈某工作的家务劳动,必然会占用小汤获得个人收入的时间、精力和机会,甚至已经出现小汤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的情形。
丈夫陈某取得财产虽然与其个人挣到的,但由于小汤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使其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其财产的取得实际上亦与小汤对家庭的贡献密切相关。在此情形下,如果离婚时完全按照约定财产制对财产进行处理,一定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个人财产较少的小汤极不公平。
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像小汤这类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人,虽然没有规定对方需要赔偿小汤,但换了种表述,称之为“补偿金”。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离婚可以,但丈夫陈某必须给小汤补偿。但是需要注意,这种补偿的证明责任必须由小汤承担,小汤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陈某工作等方面确实付出了很多,而且这种多不是说多一点,而是一种比较悬殊的量。
具体来说,这种家务补偿金的考虑因素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的人数及相关情况;2、请求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3、请求方为家庭付出的时间;4、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5、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前景;6、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也是判决离婚,同时认为,自2016年起,小汤独自照顾两个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投入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负担了较多的义务,陈某应给付经济6万元补偿。
有些男人会认为:自己在外挣钱养家,妻子在家里不工作,是自己养活了一家人。离婚还要给妻子补偿金,非常不理解。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其实家务活动并不轻松,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分工的不均衡,家庭的幸福必须要有人付出,既然妻子付出了更多,既少了社会交往,又缺乏收入,法律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理解。#离婚案惹争议# (图文无关,网络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