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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月7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全文公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来源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编辑 | 布鲁斯

1月7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全文公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王善成、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刘鹏飞、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李维正、市场监管总局规划和财务司副司长缪丹出席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李超主持发布会。发布人就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展、《指引》出台考虑和重点举措、不当干预问题线索征集、下一步工作考虑,以及交通运输市场建设、企业跨区域迁移、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平竞争审查、加快多式联运发展、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问题回答记者提问。50多家新闻媒体60多名记者参加了本场发布会。

知产力注意到,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要求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此次向社会公开的《指引》第八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此外,《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七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以下是《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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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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