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福建省药监局近期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厦门美商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因生产劣药绿梅止泻颗粒、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被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裳山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221108的绿梅止泻颗粒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罗裳山制药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福建省药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批号为221108的绿梅止泻颗粒496盒;没收违法所得66254.80元;罚款70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66254.80元。

厦门美商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40415的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经检验每瓶总喷数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美商医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福建省药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批号为240415的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1056盒;没收违法所得41724.9元;罚款50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41724.9元。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