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4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3-2024)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39家期刊2024年第6期法学要目。

《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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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

1.授权资本制的中国运行机理

作者:傅穹(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认缴制到授权资本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飞跃,标志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法治现代化时代的来临。授权资本制的关注重心在于公司融资自主权与新旧股东利益平衡。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既方便公司设立,又重塑公司融资治理的权力分工,突出董事会的决策者地位。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实缴制相结合,既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需求,打开公司与股东间的新型资本类交易通道,又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对于新旧股东的利益平衡与救济之道,在股东优先认购权章程选入模式下,须以强化董事受信义务作为支撑,辅以新股发行主要目的审查与瑕疵之诉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类别股份

2.论预测性司法

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预测性司法是以系统论与运筹学为底色,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的算法预测实践,遵循数据驱动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在安全治理需要、国家顶层推动以及政法科技创新的交叠影响下,我国预测性司法迅速发展,在引发刑事司法联结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业务、决策理性等运行逻辑结构嬗变的同时,也与刑事司法价值形成内生冲突。基于良法善治的要求,应以“规制—认知—规范”总体合法性为切入点,基于比例原则确保预测性司法的合规部署和严格适用;按照司法价值敏感设计推动算法与数据二元治理,破除透明度与准确性悖论;围绕数字资本的均衡分布,以轻推为限度确保司法人员决策自主性、以关系伦理学强化诉讼参与人的有效参与。

关键词:司法;算法;预测性司法;自动化司法;精算司法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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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

1.论智能辅助场景下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

作者:刘灿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智能辅助驾驶催生了技术缺陷和人机交互错误这两种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新风险。由于智能系统技术缺陷风险现实化,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汽车制造者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认定过失时,应以“事后”的视角来判断技术缺陷的风险与原因,以“事前”的视角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并结合容许风险的法理判断技术缺陷及交通事故的预见可能性。由于人机交互错误风险现实化,驾驶人可能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在认定过失时,应合理适用信赖原则来界定注意义务的范围,结合过失不作为犯罪的基本原理认定驾驶人是否违反了接管义务。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汽车制造者和驾驶人共同过失的场合,应参照交通肇事罪的罪量要素,限缩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汽车生产者构成过失犯罪的范围。

关键词:智能辅助;技术风险;人机交互风险;过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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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热点_电磁空间安全研究专题】

1.论电磁空间主权

作者:姚富强、周宁、夏春利(国防科技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31007部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维护电磁空间主权和电磁空间安全惠及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研究提出电磁空间主权重大理论问题,从重要性、客观性和必要性等三个方面阐述电磁空间主权的存在性以及电磁空间主权的概念与内涵,分析电磁空间主权的国际法基础和内容,论述电磁空间主权与电磁空间安全的关系,提出捍卫电磁空间主权的措施建议,为制定完善该领域国家安全战略和法规政策、维护电磁空间主权和电磁空间安全提供支撑。

关键词:国家安全;电磁空间;电磁空间主权;电磁空间安全;电磁频谱安全

2.境外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无许可落地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夏春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星链”等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可提供全球覆盖的天基通信系统,但其在一国落地运营须取得地面国“落地权”许可、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和电信业务运营许可等。境外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未经许可在一国落地,便侵犯了《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所承认的电信主权,也违反了《无线电规则》第一卷第18.1款和第三卷第22号、第25号决议的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包括:在一国境内操作发射地球站,须仅在该国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卫星网络或系统的通知主管部门,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在一国主管部门境内设置操作的发射地球站,限定为该国主管部门已经许可或授权的发射地球站。现有规则在卫星运营商禁用未获许可终端地球站的范围和程度、通知主管部门和关联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立法和监管措施确保规则实施、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确立可随时中断业务的技术要求等方面尚存改进余地,可通过202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加以完善。

关键词:电信主权;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落地权;地球站许可;无线电规则委员会

【新法学论坛_回顾法律现实主义研究专题】

1.从逻辑到经验:霍姆斯实用主义法理学的生成与奠基

作者:明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位美国法律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大法官霍姆斯的司法意见、法律观念及其相关思考对美国法律思想的塑造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一位人生经历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物,霍姆斯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也是一个受诸多因素影响的渐进过程的产物。除了其晚期最终成熟的法律思想,霍姆斯早期法律思想的生成也不容忽视,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法律理论的初步总结、法律思想的渐次转变。在其法律思想的生成与转变过程中,既有在智识层面上受到普通法传统的熏陶与影响,也有在司法层面对美国法律现实的洞察与反思,上述阶段与诸种因素对霍姆斯法律思想的转变及最终的成熟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责任;普通法精神;司法意见;预测理论;霍姆斯实用主义法理学

2.重访现实主义法学

——以弗兰克为中心

作者:王绍喜(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有必要重访现实主义法学,挖掘其对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当前,中国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对弗兰克的研究过于强调他的极端观点,而没有注意到其建设性的一面;对弗兰克在司法判决书中的法理思想缺乏关注,对“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的区分缺少反思;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司法裁判理论有无新意缺乏探讨。弗兰克撰写的司法判决书表明,其关注法律事实,强调案件事实,但并不否认法律规则的作用,并对法官的作用有着全面的认识。弗兰克关于“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的区分缺乏说服力。塔玛纳哈关于现实主义法学的司法裁判理论没有新意的观点无法成立。通过对弗兰克的研究,可以揭示现实主义法学的洞见及其在中国当下的价值。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学;司法裁判理论;弗兰克;规则怀疑论;事实怀疑论

3.从日耳曼法学到自由法学:德国法学社会实证视角的谱系

作者:肖伟(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今社科法学的社会实证性视角可以一直追溯到日耳曼法学派,乃至萨维尼的历史方法。其间包括法学自然主义的兴起和后期耶林的目的论思想等。这也是在体系性法教义学的形成与发展之外,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另一条明线。经典的私法史叙事认为,外部社会实证性视角一直在对抗形式主义的法教义学,自由法运动便是这一对抗的高潮。但这种反形式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叙事并不能真实地还原社会实证视角的历史谱系。内部规范体系性视角和外部社会实证视角在19世纪的德国法律科学中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抗。事实上,彼时的法学一直在尝试平衡和融合两种视角。这种对抗式的历史叙事在一定程度上也在为自由法运动的外部社会实证视角极度扩张背书。无论是法学内部视角的缺失,还是对外部视角的视而不见,都是对法学本身的伤害,这也是德国近代私法史传达出的历史教训,这种历史教训也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提供反思资源。

关键词:日耳曼法学派;萨维尼;耶林;社会实证视角;自由法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_民航数据跨境法律问题研究专题】

1.浅析欧盟GDPR对民航数据跨境之影响

作者:杨彩霞、邱圣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实施使全球数据治理格局发生变革。欧盟域内、外个人数据保护水平的实质等同是GDPR允许数据跨境流动的前提。民航业个人数据因其天然的全球流动属性成为GDPR的重要适用对象。目前,GDPR已实施5年有余,与《PNR指令》及相关协议之间的实质矛盾日益突出,《PNR指令》及相关协议的合规性受到质疑。多笔巨额罚款案件也在证实全球民航业面临着严峻的GDPR合规挑战。但是,未来中国民航业应当如何应对执法日趋严苛的GDPR尚不明确。根据对GDPR一般执法路径的实证总结,GDPR在民航领域的欧盟域外执法或将基于承诺和合作开展。未来,中国民航业在防范因违反GDPR而面临处罚风险的同时,也要借助GDPR加强民航数据的域外保护,促进PNR数据交换多边框架的建立,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与欧盟加强合作,构建中欧数据传输路径,探索数据跨境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推动全球数据治理中国方案的实现。

关键词:个人数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民用航空;数据跨境;实质等同;充分性认定;域外效力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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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与数字治理】

1.灾害救助中的集体利益与给付请求权

作者:林鸿潮、周俊(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灾害救助中,介于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集体利益存在着如何界定与代表的难题。对灾害救助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可识别出不同类型的集体利益,从而明确救助的授益指向。由此可进一步探讨补偿的四类给付请求权,即因灾害应对所作特别牺牲的补偿请求权、复建社会基础设施请求权、复建经济基础设施请求权,以及必要的程序性集体给付请求权。灾害救助与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具有极强的“属人性”特征,集体成员可将“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必要条件”作为其代表主张实体请求权的基础,并参与到救济程序中。集体给付请求权的实现未必需要“增量”的救助资源,只需要优化“存量”资源的配置。

关键词:灾害救助;集体利益;给付请求权;应急管理;国家补偿;特别牺牲

2.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作者:高莉(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

内容提要: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和利用的成本,对数据价值实现产生相应影响,这也给数据产权分置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带来挑战。目前从数据主体视角出发形成的单一产权或二元权利结构,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之政策意蕴和方向性策略不相一致。为此,要确保数据确权不偏离政策目标并实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就需要回归到数据客体视角,探索数据价值形态梯次变化的底层逻辑,破解既有数据确权研究中的理论困境,进而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配置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

关键词:数据产权分置;二元权利结构;开放式创新;公共物品理论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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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1.离婚冷静期:规范适用与功能优化

作者: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登记离婚程序的制度创新,具有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价值功能。实践表明,离婚冷静期制度既有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的现实需要,也有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的司法基础。而将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试点经验以司法解释或者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进而形成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的“二元结构”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体系,使其充分发挥规范效应、溢出效应、审判效应、辅助效应,既有助于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范配置,优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功能;也有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与离婚权益,加速婚姻家事法治改革进程。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仅是程序性的制度设计,也是融合了离婚条件审视、婚姻辅导服务、离婚危机干预、心理疏导机制等实体性的规范体系,具有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相互辅助、有机统一的功能特质。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规范适用;功能优化;制度衔接;系统补续

2.论《民法典》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之解构

作者:李洪祥、陈凤(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确定了三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别是基于夫妻共债共签形成的共同债务、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共同债务、基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形成的共同债务。其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性质、认定规则及清偿规则并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因此,有必要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视角出发,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然性质为连带债务,厘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规则和清偿规则,包括清偿责任财产的范围和顺序,以平衡举债方配偶与婚姻关系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连带债务性质;责任财产范围和顺序

3.独立保函视域下“欺诈”概念的本土化重述

作者:徐冬根、白树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以“列举+概括”的方式构建了欺诈例外的规范体系。学界广泛质疑概括式兜底条款突破了独立保函欺诈的界限,或成为司法机关任意止付保函的制度漏洞。这一质疑源于兜在条款用语不当引发的误读。不同于学界的质疑,司法实践中兜底条款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方式趋于保守。解释论视角下,独立保函语境中“欺诈”的内涵特指欺诈故意,区别于民法体系下欺诈的概念。兜底条款中“权利滥用”的情形实则被纳入“欺诈”之范畴,这一逻辑关系在实证研究中得以验证。独立担保的制度价值在国内规范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均得以维护,与国际惯例的精神相契合。从立法技术角度考量,有必要加入定义性条款释明独立保函欺诈的内涵是欺诈故意,将兜底条款中“滥用”的措辞替换为“主张”,避免用词不当引发的误读。

关键词:独立保函欺诈;滥用付款请求权;“一带一路”倡议;涉外法治

《广东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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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制与解释】

1.户籍的重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释论

作者:温世扬、刘昶(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限制条件。通过历史考察可得,虽然农村户籍的赋权功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内涵,但是户籍作为农民在集体化政策时期为集体资产形成作出贡献的证明,以户籍赋权系尊重历史的体现,故前述两项限制条件不构成户籍赋权的前提。况且,作为相对稳定的公示方式,户籍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的特征,以户籍赋权可以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事实归属,并可避免成员资格标准的实质化带来的弊端。然而,以户籍作为赋权的唯一标准不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易误将户籍存续作为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之前提,故应以成员权确权为时间节点,区分特定情形下户籍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不同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户籍;成员权;折股量化;实际生产生活

2.“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模式研究

作者:张一雄(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对双碳目标提出的权威政策部署。当前双碳领域存在着法治话语薄弱的状况,国家立法呈现碎片化特征,繁多的地方立法存在效力诘问。基于政策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话语表达差异及二者的双向互动关系,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要求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这一政策话语转化为法治话语。经由作为政策话语与法治话语连接点的立法模式,“积极推进”即为从当前的分散式立法模式转向综合式立法模式;“稳妥推进”蕴含了从单一式立法模式到协同式立法模式的转换。具体而言,在综合式立法模式之下,双碳基础性法律的名称应为“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该法具体条文设计应关注公主体与私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建构;在协同式立法模式之下,国家要对现有双碳相关立法进行法律清理以实现内部协调,地方要促进双碳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协同创新。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话语;法治话语;立法模式;综合式;协同式

3.国家荣誉制度构建的理论维度与法律路径

作者:李涛(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荣誉不仅是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鲜活素材与不竭动力,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杆,通过彰显国家成就与民族精神,为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与实践典范。国家荣誉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价值认可与激励系统,体现国家意志,其理论基础在于个人价值与国家利益、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一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荣誉制度应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中心任务需要,表彰目标应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核心价值观相一致;应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国家荣誉制度,完善基础性法律,制定配套法规,提升国家荣誉制度法律体系的科学化水平;应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及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注重国家荣誉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合,促进国家荣誉制度法律体系稳定发展。

关键词:国家荣誉制度;核心价值观;宪法实施;法治;法律体系;科学化

4.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的困境及其因应

作者:洪丹娜(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具有权力专属性,其正当性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专门逻辑,并意在防止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惩戒委员会审议范围确定的基准应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相链接。不涉及自由裁量权判断的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只需通过查清事实便可作出认定,无需法官惩戒委员会介入。为进一步框定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议范围,有必要澄清《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五项与其他各项所涉违法审判责任的关系,阐释第四、五项两种违法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化解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的困境,应在立法上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议是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前置程序,并强化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双向衔接,同时还需要细化《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五项的具体情形。

关键词:法官惩戒委员会;违法审判责任;正当性;司法自由裁量权;权力专属性;专业性

《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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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1.论WTO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路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马忠法、徐子淳(复旦大学)

内容提要:安全例外条款的模糊性表述让其具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性,而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在DS512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基本确定了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路径。在DS567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大体上延续了DS512案确定的解释路径并明确了“善意原则”检验的标准。在DS544案与DS597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严格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再检验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路径。经过对DS512、DS567、DS544及DS597案的审理,WTO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了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路径,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判断案件的现实情况是否符合安全例外条款列举的客观情况。成员方具有自行判断“基本安全利益”和措施“必要性”的权利,但WTO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基于“善意原则”审查之。中国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应该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化的政治问题”;“疏导”和“围堵”策略并用,中国一方面可以在对外贸易中适用安全例外条款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另一方面应同其他成员方一道善意履约,谨防安全例外被滥用产生“破窗效应”。

关键词:安全例外条款;GATT21条;解释路径

2.禁止性补贴扩大论的理论思辨与中国因应

作者:徐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内容提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有限的禁止性补贴范围,对此,美欧在晚近WTO改革以及新一轮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提议予以扩大。美欧扩大禁止性补贴的倡议和实践将传统的贸易救济规则与竞争政策规则进行制度性叠加,同时将禁止性补贴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导向和国有企业等问题捆绑在一起,共同服务于打压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战略。中国应明确,禁止性补贴的修订和完善应在贸易救济的制度框架下予以系统推进,坚持后果评估标准,不带所有制偏见。在此前提下,中国可以结合反补贴争端解决的实践以及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当增列禁止性补贴类型,同时恢复对补贴造成严重侵害的法律推定并优化其条款。

关键词:禁止性补贴;竞争政策;国有企业;严重侵害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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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

1.“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突出优势的内涵、实践和效能

作者:周叶中、王梦森(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明特点,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贡献。从理论内涵而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大国治理和大党治理更加协同高效的最佳途径,也是大国治理和大党治理在保障价值目标实现方面的最佳方式,开创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形态。从实践体现而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主要体现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治国理政顶层设计、统筹党政机构等方面,并为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更好发挥其突出优势提供了重要保障。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突出优势的治理效能,必须把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保证,把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作为主要抓手,把统筹推进执法执规体系建设作为基础工程。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

2.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难题与应对策略

作者:黄明涛(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市干部教育中心)

内容提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公平竞争和市场监管等核心议题与经济法治存在天然的耦合。从现实来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经济法治统一难题、地方保护主义难题、地方市场监管难题、要素市场配置难题和营商环境改善难题,解决这些难题要求经济法治的介入。在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应对策略:一是严格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确保法律法规适用统一,二是从完善现有立法安排和树立执法权威入手破除行政垄断,三是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助推监管效能提升,四是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五是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政府与市场;公平竞争;地方保护主义

3.补帑与惩贪的双重局限:清代“完赃减等”例的变化与施行

作者:刘志勇(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完赃减等”为清代律例体系独有。在审理挪移仓库钱粮、监守自盗以及贿赂案件中,“完赃减等”因案件的差异而具体表现出不同的样态。清代财政亏空严重,在财政税收及国家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要做到既严厉惩贪又能够完赃补帑并不现实。“完赃减等”例弹性较大,在施行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局面,犯赃官员、承追官员、承审官员、连带者的最终结局都无法准确预测。虽然某些个案既做到了完赃又惩治了腐败,但从整体看,完赃和惩贪均未达到预期目的。因微观制度缺陷催生的腐败,必须在考量国家整体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调整和改变,才能发挥二者的功效,否则腐败的制度根源便很难破除。

关键词:完赃减等;补帑;惩贪

《河北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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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纵横】

1.清季同光年间的华洋船运纠纷及其解决

作者:蔡晓荣(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江海航运权渐次为外强所攘夺,西方航运势力开始大举东侵。及至同光之际,华洋船运纠纷层见叠出。就纠纷样态言之,该时期的华洋船运纠纷主要包括租船纠纷、船只载运纠纷、船碰纠纷等。就纠纷之解决来看,列强驻华领事或司法机构在裁处华商华船禀控洋商洋船之纠纷案时,多凭借西律或西方航运惯例曲护洋商洋船;而中国各埠洋务衙门或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对华洋船运纠纷之处理,则由于斯时航运规章阙如,无断偿之例,兼受外力之压迫,处处掣肘。当然,在各类华洋船运纠纷中,又以船碰纠纷尤甚。为预防和解决华洋船碰纠纷,清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行船防碰章程,使得欧西各国通行之航运惯例和行船章程得以引入中国,从而成为中国近代新式航运立法之滥觞。

关键词:同光年间;江海航运权;船运纠纷;华洋诉讼;防碰章程

【法学审思】

1.推定在涉正当防卫案件中的运用

作者:杨文革、宋星衡(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常常援引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对证据不充分的不法侵害事实进行推定。这种做法不符合证据法上推定的运用规则,是对推定规则的误解与误用。运用推定必须有明确的基础事实并允许反驳,而不能以一条抽象的难以反驳的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作为基础事实。在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不法侵害事实难以查清往往成为此类案件事实不清的常态。为破解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不法侵害事实难以证明的难题,推定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司法实践案例反映,相似事实相互之间具有高度的内在关联性,可以在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作为推定不法侵害事实的基础事实。

关键词:推定;涉正当防卫案件;不法侵害;相似事实

2.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冲突及教义学构建

作者:张燕龙(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发行的“瘦身”问题,但两罪的关系依旧悬而未决。两高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试图再次解决这一难题,但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发行含义的界定不清导致两罪名的关系不明,引发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民刑两大部门法的不同思维模式及概念体系的混用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传统理论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应在法秩序统一的教义学立场上,以类型思维为工具,准确描述发行的类型,将两罪定位为法条竞合关系并从一重罪适用,同时杜绝数罪并罚的做法,体系性地消除适用冲突。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发行

3.《大清律例》“照”字考释

作者:逯子新、赵晓耕(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明清律典相比于唐宋律典,在法律术语方面有一个突出的变化,即“照”字的广泛适用。“照”的含义非常复杂,其与“比照”“依”“以”“准”等法律术语既有重叠,又有所区分。“照”是与“例”相伴随而产生的新兴法律术语,并未承继《唐律疏议》的律文用语范式,其在律典中的广泛适用,是对传统律学基于唐宋律典所总结的“例分八字”体系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帝制晚期传统法在法律体系构建和立法技术方面的疲软。

关键词:《大清律例》;照;例分八字;比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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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

1.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商事信用权立法探析

作者:宁金成、李冰(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商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已成为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必备要素。商事信用权旨在维护和促生商事信用,具有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效用。从生产关系角度来看,商事信用权能够激发商事主体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赋能新质生产力。鉴于“名誉权涵摄”的方式未能实现商事信用权的有效保护,商事信用权立法问题值得探究。商事信用权具备明确的构成要素和明晰的法律定位,且与名誉权存在质的区别,这构成了商事信用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商事信用权立法可以弥补民法典的缺憾,为商事信用权纠纷提供直接的制度依据,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民法典民事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以及商法规制的正当理据,通过制定商事规则实现商事信用权立法具备实践动因与现实可能。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商事信用;商事信用权;名誉权

【法学研究】

1.网络暴力治理视野下诽谤罪的法益重塑与主观方面辨析

作者:杜少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网络暴力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但目前刑法理论对名誉法益的解读既存在争议,又与司法实践的立场不符。我国刑法第246条保护的名誉法益,应是在人格尊重请求权的基础上与事实性相结合的法益概念。诽谤罪与侮辱罪所保护的名誉法益具体面相不同,诽谤罪主要保护基于人格尊重请求权的事实性名誉;侮辱罪侧重对人格尊重请求权的保护,包括隐私权。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包含间接故意,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对诽谤言论中“事实”的审查是客观的事后视角。若行为人对其散布的“事实”产生了真实性误信,则须改为审查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事实”。若行为人所散布之事具有“公共利益性”,行为当时进行了合理查证,其误信具有合理性,则该误信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阻却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故意。

关键词:名誉法益;网络诽谤;间接故意;真实误信;合理查证

2.论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及立法应对

作者:黄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惯作为我国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且由来已久的一种法治“本土资源”,对于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治框架立足《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建立起交易习惯的立法和司法规制体系。然而,由于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表现出立法规制对象的模糊性、立法规制路径的单一性、立法规制模式的偶然性等不足,再加上司法规制的随机性较大及其个案性造成其权威性受限,使得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仍然凸显。其中,立法规制的不足既未能通过司法规制来弥合,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司法规制的缺陷,因而试图依靠司法规制的调整显然难以破解当前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在此情况下,回归立法予以应对成为首要策略。有必要立足“行为”和“规则”两大范畴厘定交易习惯的内在属性,构建授权性规范、要求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协调衔接的交易习惯立法规范体系,并基于“规则化主体”和“载体”优化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模式,从而健全交易习惯的源头治理,加强立法对司法规制的指引,优化立法和司法对交易习惯的联动规制,以全面破解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民法典;交易习惯;立法规制;司法规制

【历史学研究】

1.清代新疆治理与伊犁将军司法权限的盈缩

作者:翟文豪(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清代新疆以伊犁将军为代表的驻防八旗形成了军府体制,清政府把新疆视为藩部,由伊犁将军管理。驻防体系下,伊犁将军拥有最高军事权和最高司法权,司法实践与内地的督、抚体制有差异,司法权限亦不同于内地的驻防将军。札萨克制度和伯克制度的存在,使得新疆又呈现多元化的司法局面。光绪十年(1884),新疆以行省制代替军府制,清政府以内地的司法体系改变了新疆的司法运行方式,全疆纳入内地化、规范化的司法体系中,新疆巡抚治理全疆,伊犁将军的司法权仅限于伊塔地区。伊犁将军司法权限的盈缩,根源于清代中央治理新疆方式的转变和治理体制机制的变化,体现了新疆内地化进程,是国家治理边疆程度加深和方式转变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清代新疆;伊犁将军;司法权限

《河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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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研究专栏】

1.法治规范体系视域下党内法规保留的功能定位与规范建构

作者:喻少如、唐成余(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保留是将法律保留相关原理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形成的有关党内事务制定权配置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背景下,党内法规保留应以法治规范体系作为制度建构的基本视角。基于与法律保留的功能比较,党内法规保留具有统制、区分、整合、保障等功能。在法治规范体系视域下,当前党内法规保留制度存在明显结构缺陷。可以从重塑党内法规保留的结构理念、重新阐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保留对象、建立相对保留制度、单列党章保留事项、对中央党内法规绝对保留事项进行内涵解读等方面进行结构重塑与完善。此外,在党内法规保留的保留标准上,应确立面向从严治党的重要事项保留标准。

关键词:党内法规保留;法治规范体系;法律保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从严治党

2.党政联合发文制度化:要素体现与路径调适

作者:王勇、刘长秋(武汉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党政联合发文制度化是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政联合发文的规则演进呈现出不同时期党政关系调整的特殊逻辑,也为党政联合发文制度化提供依据。党政联合发文制度中的规制性要素主要体现为禁止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规范性要素主要体现为比例原则与实事求是价值观,文化-认知性要素主要体现为传统公文观与党内政治文化。三种要素之间的互动强化决定着党政联合发文的制度结构,同时,各个要素之间又存在着相应问题。因此,需要通过贯彻自我革命精神、制定明细化标准、整合规则体系的方式进一步实现党政联合发文的制度化。

关键词:党政联合发文;制度化;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

社会发展与宪法实施研究专题】

1.我国央地关系的地方立法诠释

——以《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为中心展开

作者:沈桥林(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规范。要全面准确理解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必须将《宪法》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结合起来看,把握民主集中制原则下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体两面。尽管《宪法》没有明确地方事权的范围,但对地方立法权,《宪法》和《立法法》均有明晰规定。我国地方立法中,有一部分是为办好地方性事务、发挥本地方特色而设定的,这部分内容由地方自主制定、自主实施,可以构成完整的地方事权。此外,中央在赋予地方某些工作任务时,也会同时授予地方相应的立法权,工作不同、任务不同,给予地方的立法权限也不相同。根据“权责统一”原理,中央给了地方这些任务,同时也意味着给地方这些事权,尽管考虑到这些权力中央可以收回,但在收回之前应承认其是地方事权。故地方事权的具体范围,可以从地方立法权中得到明晰。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事权;地方立法

2.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机制研究

作者:程迈(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具有全面建构性、以充分实现人民主体地位为目的的民主形态。数字时代的到来正在引发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变动,在给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带来诸多需要认真应对的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众多机遇。如果对两者关系处理得当的话,会形成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的合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具有制度拱顶石的作用,在数字时代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宪法机制具有双重维度,即组织法律维度与权利体系维度。在这两个维度上,宪法机制同时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在应对这些挑战、利用这些机遇,更好地在数字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数字时代的宪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也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数字时代;宪法机制;数字人权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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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

作者:张占杰(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性。事实上,公益属性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属性的回归,在制度层面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义)”和“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狭义)”并行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在实现环境执法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中的各种责任风险。

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新双轨制

2.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作者:张怡歌(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是“法律至上”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政府购买行为的应然要求。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必须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立法发展,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参与主体的具体行为规则进行建构,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力边界;平等对待公共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尊重承接主体的意志和权利;引入服务接受者为中心的思维,增强对社会公众需求的回应力,把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合同履行质量评价、合同续订等的必备条款;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购买程序、合同管理程序与绩效评估程序,充分发挥多元监督机制。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主体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责任追究将监督与评估转化为现实的责任,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法治理念;制度规则;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

3.自贸区(港)对标DEPA数据流通规则的立法创新研究

作者:刘云亮、段怡帆(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DEPA作为全球首个专注于数字经济的多边协定,强调了数据流通对于推动数据驱动型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性,旨在实现数据的自由流通与创新、数据的互操作性与标准化、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数据共享之间的平衡。在推进中国加入DEPA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自贸区(港)在数据流通方面的政策与DEPA还存在一定差距。自贸区(港)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标DEPA的高标准,加快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数据流通法规体系,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税收政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从而实现自贸区(港)数字经济的弯道超车。自贸区(港)要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可借鉴DEPA“数据监管沙盒”模式,构建自贸区(港)数据流通安全法律体系。建议初期可通过政府规章形式进行试点,逐步完善并最终形成正式立法,以确保数据流通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实现自贸区(港)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全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法律体系构建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关键词:自贸区(港);DEPA;数字经济;数据流通;立法创新

4.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及其内在逻辑

作者:裴幸超(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是一种危及国王和王国统治的犯罪,其主旨适用于任何违反对在位国王本人应尽的效忠义务。基于此,国王、贵族与平民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从叛逆主体、叛逆客体以及叛逆行为三个方面不断演绎出新的叛逆罪名,由此导致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一方面,贵族、平民对国王过度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行为加以抵制,另一方面,贵族、平民又不时加入扩展活动中。由此,王国共同体各方力量在此问题上达成一种动态平衡,任何一方极端的扩展行为都会招致他方的抵抗。因而,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是一场由国王主导、贵族与平民参与的立法与司法活动。

关键词:叛逆罪;英格兰;国王;议会

《湖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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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探索】

1.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双重价值及立法规范

作者:郑文阳(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定义个人数据,其与个人信息只在应用场景中略有区别。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个人数据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数据权利既是一项新型权利,也是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涉及多元权利主体,包含人格性的个人数据和财产性的数据资产。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不仅要保证用户个人的数据安全,也要注重数据经营者的赋权与保护。当下,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层面仍存在不足,如个人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个人数据市场交易缺乏有效规制、以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代表的用户自主权在实践中被削弱等问题。对此,需要从立法规范层面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别化规制,构建开放和公正的数据交易市场,完善不同场景下数据权利的保护举措,以达到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关键词:数据权利;数据产权;数据权益;数据交易

2.可持续发展目标导向下的主权债务与自然互换:发展趋势、演变动因及运用建议

作者:蒋小翼、曹昊(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内容提要:主权债务与自然互换是一种债务互换机制,债权人通过减免部分债务换取债务国当地的环境保护项目。伴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影响,该机制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互换合意难度降低、债务减免和环保金额增加等特点。发展中国家主权债务不可持续问题、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资金需求、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变化以及国际绿(蓝)色金融原则的发展对该机制的演变会产生影响。主权债务与自然互换面临着透明度建设、规则的双重适用和提升主权债券评级的风险等挑战。中国应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指导思想,推动国际债务治理规则更新,助力绿(蓝)色金融规则的国际化,并寻求主权债务与自然互换的改进,以妥善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主权债务与自然互换;可持续发展目标;集体行动条款;绿(蓝)色金融原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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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诉讼法】

1.正名实责:民事检察和解的定位与实施

作者:胡思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民事检察和解具有定分止争、维护审判权威和协助审判权实现、适度纠错与及时结案的功能。对于完全正确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存在非重大性错误的生效判决及部分符合抗诉条件时的生效判决均可适用于民事检察和解。民事检察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损害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也不得作为另诉的依据。欲赋予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则应将其纳入司法确认程序,通过人民法院以审判权加以确认。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和解;判决既判力;和解协议司法确认

2.检察听证的二元功能与程序优化

作者:李子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检察听证作为新时期检察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实现诉源治理的目标。检察听证不仅帮助检察官解决案件争议点确保检察决定的准确与公正,而且通过释法说理起到息诉罢访的作用,兼具内部与外部二元功能。我国实践中检察听证功能存在优化的空间,检察听证在听证案件的适用,听证人员的构成以及论证说理等程序运行方面弱化了程序功能。优化检察听证程序需以二元功能为导向,规范听证案件范围提高听证质量,借由听证组成人员的对向性结构实现“听”与“证”的有效互动,繁简有序地充实论证说理内容避免程序形式化。

关键词:检察听证;内部功能;外部功能;诉源治理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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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功能整合视角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内在矛盾及其克服

作者:刘强、于江(江苏大学法学院,镇江市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惩戒制度通过构建新型制约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这对维护法官依法公正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功能整合视角看,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惩戒事由与不当行为的协同性不强、惩戒目标与判断主体错位、惩戒制度构造忽视法官伦理特性、惩戒救济二元渠道存在冲突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法官惩戒制度效能,相关制度设计既需要符合法官惩戒的一般规律,也需要符合我国独特的司法体制安排,应将表现不当与审判不当一体化作为惩戒事由;分类化构建惩戒主体,从而确保惩戒的公正性;增设法官自请调查程序,以昭示法官高道德标准期许;适时设立职务法庭,将法官惩戒制度系统化、完备化。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法官惩戒;法官伦理;司法改革

《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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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1.刑律意蕴与当代传承:家族思想的价值内涵

作者:李晓明、赵坦(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刑事法研究中心、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家族思想缘起于古代家族制度的历史实践,具有家族本位思想、家族首位思想和家族伦理思想的基本内涵,是本土法治资源的重要方面。这些思想表征于古代刑律中罪名与科刑的方方面面,使人们既可能“因家而罹难”,也可能“因家而脱罪”。就罪名言,有不孝、不睦、不贞等破坏婚姻家庭之罪和亲属间杀伤、盗窃等亲属相犯之罪;就科刑言,既有因连坐而获刑,也有因共犯尊长独坐、亲亲相隐、权留养亲、推恩宥罪而减免。家族思想固然历史久远,但仍不失其继续传承的客观现实、历史延续和社会治理基础,是刑法体系在凝聚社会共识和获取社会信任、回应个体需求和观照个体生活、因应矛盾化解和回应天理人情方面的重要依托。家族思想的当代刑法传承应以家族思想的精髓提炼为起点,以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为导向,以保障法律的主导地位为限制。在具体路径的选择上,其中的亲亲相隐、服制定罪的限制性回归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和维护家庭生活,应编织进现代刑法体系之中。

关键词:家族思想;古代刑律;刑法传承;亲亲相隐;服制定罪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功能考察与规则重述

作者:潘文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空置状况,没有起到如何确定罪、责和刑的功能。要解决这一困境必须以“和”与“相适应”为线索和关键,重新理解《刑法》第5条的规范构造,即“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为相加关系或为并列关系。“所犯罪行”概念明确,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含行为客观面和主观面的整体,在量刑中体现为行为严重程度。相加关系与“刑事责任”概念并不兼容,则应在并列关系中为“犯罪分子”概念赋予个别化内涵,“犯罪分子”体现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表明对行为人的预防需求。“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三者呈相等关系。在“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要首先区分表明行为严重程度的情节和预防性要素;对“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填充“答责性”的内涵,在责任和预防要素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在各要素之间建立内在的秩序,才能使《刑法》第5条成为裁判依据。

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所犯罪行;犯罪分子;刑事责任;量刑

3.论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诉讼专门程序的构建

作者:王楚婧(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呈现跨行政区划、涉案事实复杂、涉案人数众多、社会风险极高等特点,它不仅打破了地域空间的界限,犯罪行为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域,因事实的复杂性、证据的繁杂性,还改变了传统的侦查取证模式、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定模式,诉讼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参与、权利保障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构建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诉讼专门程序,应当坚持体系化构建思路、从外部治理向内部司法规范化并重转变、以分阶段有序的构建方法推进,分别从管辖制度、涉案财物处置、证据的认定与审查、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保障等几个方面予以规制和完善,以期实现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程序构建;刑事诉讼程序;复杂诉讼

《开放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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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重访近代变局】

1.因立宪而文明:梁启超立宪思想中的国民程度与文明等级

作者:吴双(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梁启超对中国立宪道路的思考中,“国民程度”“人民程度”等是重要的主题。法学界现有的关于梁启超立宪思想的研究,有一种重要观点:国民程度论来自中国自身的传统,不符合西方现代法律思想。然而,如果引入“内外互动”的视角,将近代中国的立宪进程放到国际体系中考察,就会发现,梁启超的国民程度论是采取维也纳体系下西方列强的文明等级论以及“内外野蛮人”视角审视自我的产物,而不能简单归因于中国的传统思维方式。“国民程度”话语在东西方的广泛流行有其现实土壤,而不能说是儒家传统观念带来的主观偏见。

关键词:立宪;国民程度;政治能力;维也纳体系;文明等级论

《理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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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与公共治理】

1.涉外法治中党的领导权运行逻辑与优化进路

作者:方雷、张爱斌(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岛研究院,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内容提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大战略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党对涉外法治的领导权成为当前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议题。党的领导权贯穿于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整个涉外法治体系,体现了党的领导权形成、实施、拓展、监督的内在运行逻辑。为坚持与巩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需要不断完善与优化党在涉外法治中的领导权运行机制,具体包括:构建党与涉外民主立法的联结机制;健全党对涉外司法改革的领导机制;完善党对涉外法治社会的引领机制;强化党对涉外法治机构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涉外法治;党的领导权;习近平法治思想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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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型治理模式运行的原理分析与制度保障

作者:靳文辉、苏雪琴(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催生了平台经济,带来商业模式变革的同时也引发社会治理模式的革新。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治理理论以及数字治理理论可为平台型治理提供理论解释,而平台企业的自我赋权则为平台型治理提供了实践基础。平台型治理模式能够实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多元利益主体联结,也能顺应政府转型的时代趋势,为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限制平台权力滥用创设了必要条件。实践中,平台自治权的确认与规范、政府角色的转变、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的形成,是平台型治理模式在现实中展开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平台型治理;自我赋权;公众参与;平台自治

2.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机理及规范路径

作者:孙锐(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运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根据来源、功能指向以及运用路径的不同,可以分为源于逻辑判断的经验法则与源于生活情理的经验法则、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经验法则与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法则、依附运用的经验法则与独立运用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在实践中面临着显示度欠缺、盖然性程度模糊以及与个案适配度不彰等风险,阻滞了司法证明的精密化发展。经验法则应以高盖然性、亚规则性以及可视性为其内在属性,以事实推论为运用场域,以激活自由心证为内在使命。在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下,经验法则的运用应通过强化控辩双方的证成及证伪、落实裁判文书的说理及示明,推进其独立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围绕经验法则“何处用”以及“如何用”的问题,加大经验法则的比重、细化经验法则的运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经验法则;事实推论;自由心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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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1.司法正义的区差规律

——基于量刑地区差异的Blinder-Oaxaca分解

作者:江国华、孙琪伟(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正义是一个兼具普遍正义和差序正义的复合体。司法正义的普遍性源自法治统一原则的内在规定性,而司法正义的差序性则属于区域发展差序结构之产物。以刑事司法为例,基于量刑地区差异的Blinder-Oaxaca分解,可以客观地呈现司法正义的区差规律:法定因素是导致量刑地区差异的主要原因,罪行严重程度越高的地区,其量刑结果越重;非法定因素即法官的自由裁量对量刑地区差异的影响是有限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深刻影响法官的个案认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法官对相同犯罪数额危害程度的认定越宽松。为此,有必要建立裁判辅助系统,根据地区经济指标对犯罪数额进行折算,引入量刑地区差异的监测模型,并且强化裁判文书的撰写规范,以确保将正义区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关键词:司法正义;差序正义;量刑地区差异;Blinder-Oaxaca分解法;区差规律

2.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与应对策略

作者:朱钰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诉讼目的界分不明、起诉人顺位不清、管辖法院级别不定,以及对损害赔偿请求态度不一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公共利益”应为不特定多数社会个体所需的良好个人信息宏观环境,是独立并超越个人信息主体私人利益的“纯粹性公益”,而非众多私益汇集而成的“集合性公益”,具体可以解构为个人信息社会环境、个人信息经济环境和个人信息道德环境。在起诉人顺位上,将检察院作为第一顺位起诉主体,有助于利用其出色的诉讼能力争取胜诉。实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中级人民法院为辅”的管辖方针,有助于发挥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优势。此外,肯定公益性损害赔偿请求,有助于发挥公益诉讼修复损害、预防侵权行为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起诉人;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与实践】

1.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证据法挑战及其应对

作者:周长军、孙戈(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

内容提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于净化权力运行环境、消除受贿犯罪诱因、推进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的贿赂犯罪查办模式中,办案机关通常采取特别减免行贿者刑事责任的方式,以换取行贿者的证言及其对办案活动的配合,进而实现对受贿者刑事责任的追究。受贿行贿一起查必然要求严格控制对行贿者适用此种激励机制,从而会影响行贿者认罪和供述的积极性,给贿赂犯罪的证明和追诉带来重大挑战。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需要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究受贿人和行贿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破解贿赂犯罪的证明难题,审慎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重视发挥技术调查措施的作用,优化推定证明机制,有限度地引入合意事实观。

关键词:受贿行贿一起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技术调查;推定;合意事实观

2.“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规范配置及其优化

——兼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路径的完善

作者:瞿灵敏(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性入法的产物,“核心价值观条款”已经成为现行法上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重要规范形态。“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规范配置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性入法的关键。科学的规范配置需要兼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本质和不同类型规范的功能定位。现行法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在规范配置上虽采取了包括立法目的条款、国家目标条款、倡导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说明性法条等多种规范类型,但其科学性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应在完善既有规范配置科学性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规范配置形态。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性质、法律规范的类型及表达形式等多重限制,以“核心价值观条款”为标志的显性入法存在入法深度和广度上的不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的价值基础融入法律内在价值体系的隐性入法可摆脱显性入法面临的限制,极大拓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深度和广度。未来应强化隐性入法与显性入法的结合,合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质量。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条款;规范配置;显性入法;隐性入法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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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救济

作者:张雅萍、李村(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委托合同作为一种“为他人行事”的合同模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非对抗性的利益格局。当受托人的个人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并导致委托人未实现其本可期望的最佳利益时,就构成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