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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4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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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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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上午,邯郸市初中生被杀案一审宣判,消息一出瞬间刷屏。

回顾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采访,我印象最深的一次就与该案有关。至今还记得2024年4月16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大法庭采访时内心的震动。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举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开放日活动,在最后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讲话,我边听边记。

张军院长谈到人民法院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的立场和做法。突然听到他说,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已满12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共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我当时立刻意识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关切问题的有力回应。当时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引起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的广泛讨论。张军院长主动介绍情况,有点有料,传递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宽容但不纵容”的坚定立场。

这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生动诠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等,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展现了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定立场。

代表作品1

保护妇女儿童家庭 传递坚定司法力量——两会代表委员热议“两高”报告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3月8日上午,坐在人民大会堂现场聆听“两高”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报告上画了不少重点,其中就有她一直关注的妇女儿童家庭内容。

“‘两高’对妇女保护非常有力,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儿童保护与时俱进,及时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体现了公平公正,传递了司法温度,进一步增进了人民福祉。”方燕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

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明确恋爱、同居遭遇对方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

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63人。与全国妇联开展专项工作,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2.3万名妇女予以司法救助。

“在今年的‘两高’报告中,依然有不少内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方燕说,她连续多年关注婚姻家事问题,特别是反家暴工作。今年她提交了一份关于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的建议,建议出台专业的执行联动规范,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明确追责机制及责任后果,建立受害人庇护联动体系等。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深化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重点监督就业歧视、贬损妇女人格等违法行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1490件。”

在方燕看来,检察公益诉讼在保障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众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也非常关注妇女儿童家庭权益保障。在她看来,过去一年,“两高”在依法履行审判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汝州市家家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于莉表示:“‘两高’报告中对妇女权益保障高度重视,希望下一步能让广大妇女群众更切实感知到司法的温暖。”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是“两高”报告的共同关注点。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用大段文字介绍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举措和成效。如“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零容忍’,起诉6.7万人,同比上升14.9%”“会同全国妇联等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制发督促监护令5.7万份”……

最高法工作报告也总结了全方位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工作。如“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审结案件4.1万件6.1万人,同比增长28.5%”……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沧州市第十六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唐景丽对“两高”报告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点赞”。“‘两高’持续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源头治理,大力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六大保护’更具合力。”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河北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尤其令她印象深刻。2023年河北省建立了4所专门学校,实现零的突破,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实现“靶向”矫治。

看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唐景丽常常感到痛心,“很大一部分是家庭责任的缺失”。在她看来,“两高”通过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可以倒逼失责父母履行应尽的职责,当好合格家长。

2023年,全国人大代表、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总队长、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蒙媛围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问题深入调研,发现不少法院没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蒙媛建议法院要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专业审判机构,地方要尽快建立专门学校,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南昌师范学院体育学院院长程丽芬深感“两高”报告对妇女儿童问题的高度关切,“提到了不少具体案例,工作越来越细致”。

持续引领正当防卫理念

值得关注的是,“两高”报告均提到了正当防卫问题。最高法报告指出,2021年至2023年,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最高检报告提到,持续引领正当防卫理念,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

今年春节期间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全国人大代表、洛阳三彩艺术博物馆馆长郭爱和在过年期间观看了电影。看到“两高”报告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表述,他非常赞赏,也更加坚定了遇到不法行为挺身而出的初心。

方燕代表也充分肯定“两高”对正当防卫问题的重视,“期待‘第二十条’在司法实践中被更加切实适用,体现公平正义。”她表示。

代表作品2

完善婚后房产认定处理规则 兼顾各方权益——学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业内专家认为,夫妻间赠与房屋的处理应考虑裁判的引领作用,建议分类处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认定可引导父母与子女订立合同,通过契约来解决。同时,建议增加离婚经济帮助终止条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近日举办的第十一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的讨论焦点。业内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夫妻间赠与房屋、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完善。

夫妻间赠与房屋的处理应考虑裁判引领作用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是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该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厦门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规定,一方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婚前或婚后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共有,离婚时应当分割,这意味着赠与人可以反悔原先的房产赠与。对婚前房屋改名加名与婚后房屋改名加名,采用了相同裁判规则,突破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存在制度漏洞,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故建议分类处理。

蒋月进一步解释,婚前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至对方名下的,该房产应当变成了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诉讼时不应予以分割。婚后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至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之后考虑过错、保护妇女儿童等因素,才可以确定得到房产的人给予另一方应得份额的补偿。目前第四条的规定是予以适当补偿,而非先按房产归共同所有进行分割。

蒋月告诉记者,目前男性的经济条件普遍相对较强。赠送财产的男性明显多于女性。男方婚前将个人房产更名为女方,如果后来离婚,依法已归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的房产仍然需要被分割分配,突破了民法典关于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制度的规定。“司法裁判规则一旦生效,不仅影响诉讼当事人,其效果将会进一步溢出,向上传导到婚恋市场。”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洪祥告诉记者,按照第四条的规定,赠与的房产还可以要回来,存在不诚信问题。此外,需要注意女性婚姻中付出被忽视的问题。这些付出包括生育照顾子女、操持家务、孝敬公婆等,不容易被对方、家庭和社会看到。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具有社会指引作用,如果赠与对方,又可以反悔,不利于体现女性在婚姻中隐性付出的社会价值。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看来,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不同于多数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大多数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法律提供的几种模式中由当事人选择,这几种财产制对夫妻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等都有一套法定标准,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模式作为夫妻的约定财产制。而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是任意性约定。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当然也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夫妻财产约定,但不是外国法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马忆南看来,第四条的规定,将基于婚姻赠与房屋定性为目的性赠与,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同时补偿另一方,补偿考虑了很多因素,需要进一步明确“适当补偿”的数额、比例以及每一个考量因素所占的权重等。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认定可通过契约来解决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是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近年来,父母起诉子女民间借贷问题越来越多,主要是子女离婚或将离婚时,担心前期为子女买房的钱被离婚的子女配偶一方分走。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并未将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与房产登记挂钩,尽可能平衡了父母出资与婚后夫妻双方对家庭付出之间的矛盾。

在蒋月看来,第七条的规定偏重于对出资人权益的保护。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婚后赠与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最核心的原理就是不区分贡献大小,也不区分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依法将该房产判归夫妻一方所有,未得到房产的一方得到分割补偿款。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意味着强调了判归出资人的子女一方所有。第七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太吻合,“可以将这一问题适度交给市场决定,引导父母与子女订立合同,通过契约来解决”。

李洪祥认为,第七条模糊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性质。建议明确出资性质、返还数额,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保持稳定。

建议离婚经济帮助增加终止条款

离婚经济帮助的条文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原婚姻法早就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曾对离婚经济帮助作出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据了解,考虑到民法典增加了意定居住权的规定,不同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裁判居住权,因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未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形式包括“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此次征求意见稿恢复了“裁判居住权”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形式的规定,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马忆南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裁判居住权”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形式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意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不同,意定居住权无法完全代替裁判居住权。征求意见稿对离婚经济帮助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是暂时的而非永久的。建议增加“经济帮助的终止”条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帮助应当终止:(一)受帮助方已再婚的;(二)帮助方丧失负担能力的;(三)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的;(四)帮助方有证据证明不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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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封面设计:张雨薇

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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