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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玉与刘某华系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2007年父亲刘某华去世,并留有位于北京东城区一处房屋,后四子女公证放弃继承权,并将房名过户到母亲马某玉名下。2021年马某玉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四个子女均系马某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就房屋继承问题四人各有主张,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无果后决定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4请求依法分割母亲名下房产,并要求房屋归刘某1继承所有,然后由其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被告刘某3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诉争房屋在1998年进行房改,产权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在与父母协商后,刘某3出资18640元购买诉争房屋,现应按照当年的出资并且折算父母工龄,折算工龄部分可以平均分割,但自己出资部分应按照双方商定好的房价300万元所占比例给予自己相应补偿。原告三人不同意被告的说法,不承认房子为其所买。一审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均无果.

后一审判决以出资一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判决四人各享有诉争房产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原告刘某1继承诉争房产所有权,根据原、被告确认的诉争房屋300万元价值比例,给予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各75万元。

律师代理思路

刘某3不服决定提起上诉,在朋友的介绍下走进恒略律所,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

认为一审认定有误,刘某3对案涉房屋享有部分产权,且房屋价值评估过低,房屋真实价值接近400万元,当时为了少交诉讼费,并且刘某3一直觉得房子会判给自己,因此才同意房子估价300万元。毫无疑问房子判给谁,就意味着谁可以因房屋估价过低多享受100万元“ 好处 ”,并且如按照一审判决分配对刘某3是有失公平极“不划算”的,本案还有翻盘的余地。

当事人一直强调一定要把房子争取回来,因为房子系祖宅,对刘某3一家人有着特殊意义。一审败诉,二审想要翻案,难度系数可想而知。现在当务之急是要证明房子确实为刘某3所买,因年代久远缺失相关证据,但律师坚信只要事实存在就一定会找到突破点。经过核查细节、明确要求,梳理案件全过程,理清线索与要点,律师准备了详尽的材料和各种抗辩证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继承案涉房屋所有权,由刘某3给付其余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二审翻盘 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庭审中律师步步为营,从事实情况入手追根溯源,引导对方说出更多实情。黄天不负有心人,庭审中在激烈的辩论下,对方情急之下称“刘某3 买房子时没有告诉其他继承人,他自己也是几个月后才知道刘某3买房子的事”卢律师当即指出破绽,说对方这句话已经认可房子系刘某3购买,并且当庭提醒法官对方已经自认,在律师及法官追问下,对方当事人终于承认房子为刘某3所买。

由于房子是谁买的问题突破后,对方当事人也担心案件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最终同意调解,我方律师基于当事人“要房子”的诉求,和为其争取最大权益进行调解工作。一方面证明刘某3对涉案房屋确有出资,另一方面其与妻儿对父母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应多分。

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涉案房屋仍估价300万,房屋产权归刘某3所有,并给付其余三个继承人各70万折价款。

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下,不仅在二审中翻盘胜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祖宅房屋”、房屋少估的100万价值也能由我方当事人独自享有,并且在为当事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给付其余继承人各7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远低于一审判决的75万,使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也让这场持续多年的家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马某玉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03号房屋由刘某3继承所有,刘某3于2022年3月10日之前分别给付刘某1、刘某2、刘某4房屋折价款 70万元(已履行);

二、刘某1、刘某2、刘某4收到房屋折价款3日内配合刘某3办理北京市东城区1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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