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殇小编按:

确实北京的一个文件要求里是有不得以XXXX为由影响药品进院的语句,但是诸位媒体朋友如果搞不清楚为什么医院要控制药品药品进院的原因,就写个行政红头随手撸一句出来就成为一个标题,一个口号的话,我觉得此事可休矣。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北京、上海两地医保局发布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发现,自2023年起,广东、四川、山东济南等省市已经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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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对于医院来讲,不再受到‘药占比’等考核指标的束缚,减少了购进创新药的障碍,有利于激励医院更加积极地引进和使用新药、新技术,拓展临床医生的选择。一方面有助于让医疗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质,保障医生的处方权和患者的用药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1月5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王天宇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多位受访专家也告诉记者,药品入院受很多政策影响,解除用药限制后,配套政策也要跟上才能让好药加速入院。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发现,很多地方也出台了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费用不计入DRG病组支付标准,单独支付的政策。以北京为例,去年12月,北京市医保局就曾发布了第一批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名单,18个药品、4个耗材、2个诊疗项目被先行纳入。

“药物和医疗技术的创新是永不停歇的,但好的医疗和医保一定是价值医疗理念下,对疗效显著和费用可控之间的平衡。”王天宇告诉记者,进入医院的创新药逐渐丰富,对老百姓来讲,一方面是用药更加便利,为了开出某个药品辗转多家医院的现象会得到缓解,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有不同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患者可以进行差异化选择。但与此同时,也要避免回到医生利用“创新药”开大处方,徒增医疗费用的老路,这也是对医保监管能力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考验。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杨晓露

原标题:《多地取消医院用药数量限制,让创新药进院不再难》

附件: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4〕2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要求

(一)本次目录调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中的药品及支付范围执行。

(二)《2024年药品目录》分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其中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列出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单味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四)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按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五)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二、本市有关政策调整

(六)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用药新增“造影剂(XV08)”;“肾透析”用药新增“其他抗血栓形成药(XB01AX)”、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XB05Z)、其他治疗药物(XV03AX);“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新增“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复方制剂(XC09D)”。

(七)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本市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用药新增“法瑞西单抗注射液”。

三、工作要求

(八)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九)招采部门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另行通知)。

(十)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对本单位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提升药品可及性。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十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十二)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对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要将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十三)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凡例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

3.中药饮片部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