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武汉1月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一批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震慑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助力劳动者能安心回家过年。
这些典型案例中,恶意欠薪的“老板”们以多种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获刑。
“行为人逃匿的,政府有关部门可采取张贴拍照方式送达责令支付文书,并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今天发布的案例中,湖北省荆门市某健身房负责人张某某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员工工资。2021年底,张某某前往湖南省郴州市,并更换联系方式。
荆门市掇刀区人社部门在涉案健身房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张某某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员工工资,拍照记录,并通过短信通知张某某3天内到劳动监察部门,协商解决欠薪问题。张某某没有“现身”。截至案发,张某某仍未支付14名员工工资共计151359元。最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
“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入罪时法院不考虑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今天发布的另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武汉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某学院的学生公寓泥工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杨某某雇请程某某班组35人、胡某某班组11人完成施工。
武汉某劳务公司支付杨某某承包费110万余元。但是,杨某某仅支付两个班组部分劳动报酬,分别欠两个班组农民工报酬484971元、87860元。随后,杨某某采取关闭通讯工具和躲藏的方式,逃避支付欠款。
嘉鱼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杨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但其仍不支付。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5万元。最终,嘉鱼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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