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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滑雪运动成为最受欢迎的冬季户外运动之一。但由于滑雪运动具有较高危险性,自身摔倒或者碰撞他人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滑雪场"追尾"引发的民事纠纷,法院认定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综合案情后,判决后方滑雪者担责60%,滑雪场和前方滑雪者各担20%的责任。

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需遵循"转弯让直行"等路权分序规则,发生车辆追尾等事故后,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划分机制,而在自由度较高的滑雪场上有"滑权"分序规则或其他安全规则吗?发生滑雪者"追尾"或其他碰撞事故,又该如何划分责任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滑雪"追尾"致人受伤民事纠纷案,既厘清了各方责任,维护了伤者权益,也发挥了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的作用,有助于人们了解滑雪场的滑行规则、滑权分序、安全注意事项,看清滑雪场经营者、滑雪者的安全责任边界。

滑雪场的雪道看似混沌模糊,给滑雪者提供了很多滑行选择路径,实则有成熟、清晰的滑行安全准则。根据国际雪联滑雪安全准则,滑雪者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要保持足够的距离。滑雪者应当知晓并遵循滑雪安全准则,不能天马行空,任性滑、随意滑。鉴于滑雪场的碰撞事故多由后方滑雪者"追尾"前方滑雪者,后方滑雪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谨慎滑行注意义务,如果后方滑雪者不注意控制滑行速度和方向,不注意避让前方滑雪者,在滑行或超越过程中"追尾"前方滑雪者致其伤亡,后方滑雪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滑雪是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运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滑雪者自愿参加滑雪运动,应遵循《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应该对滑雪的意外伤害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应该履行谨慎观察、遵守滑行规则、注意警示标识、合理选择与自身滑雪水平相符的雪道及滑行速度、方式、规范佩戴护具等安全注意义务。在滑雪伤害事故中,即便滑雪场或其他滑雪者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被侵权的滑雪者未完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滑雪场安全事故多发,应该承担高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滑雪场地和设施,提供质量达标的雪具和护具,通过多种方式将滑雪安全须知和提示广而告之,配备足够数量且经过培训的安全保障人员、救护人员,健全并落实安全巡逻、紧急处置机制,控制雪道的人流量,疏导不同水平的滑雪者,引导滑雪者合理滑行,对遭遇意外伤害的滑雪者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如果滑雪场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滑雪安全、消除滑雪安全隐患、降低滑雪安全风险或避免损害扩大,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案例中,后方滑雪者王某未合理审慎控制滑行速度和方向,未能及时避让前方滑雪者刘某,"追尾"刘某,侵犯了刘某的优先权,存在明显过失,且这种过失与刘某的受伤存有因果关系,王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则因自甘风险承担一定的责任。滑雪场经营者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设置安全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划分三方责任,于法有据,符合事实,公平合理。

冬季是滑雪市场旺季,也是滑雪事故的高发季。这一案例提示滑雪场和滑雪者,只有看清并积极认领各自的安全责任,恪守安全法则和标准,才能实现安全滑行的多向奔赴,才能减少安全事故。

文/李英峰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