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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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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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24〕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管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坚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绿色低碳出行服务系统。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遵循“服务为本、有序调控、科学规范、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有序调控投放总量,依法规范投放运营,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运营监管模式。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有序调控,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共用总量数额。根据骑行量、城市空间承载力、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科学评估投放总量。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纳入市城市管理专项工作机制协调事项,由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相关政策、重大决策事项,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二)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评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标准,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查处违规停放等行为。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确定慢行交通系统的总体布局要求,以及慢行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城市主、次干道的自行车道及相关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对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在土地、规划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违法行为,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八)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九)发展改革、大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投放规范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评估总量和交通秩序管理实际情况,合理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停放区域及点位,并可临时规定禁行路段和区域,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专业的运维设备及充足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安全消防要求的集中充电场站和车辆停放、维修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和二维码,实际运营车辆编号与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二)车辆配备限制超载设备,限载1人,外观干净整洁,无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三)车辆具备实时定位、精准停放、精确查找等功能,安装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四)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智能骑行头盔。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对拟投放车辆的运营企业,加强指导服务,协助拟投放车辆的运营企业做好运营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指导运营企业制定详细运营方案,明确管理规范,完善运营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二)指导运营企业,确保所投放的车辆、骑行安全设施、充电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协助运营企业将投放车辆数据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与运行、停放区域、点位精准适配,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

(四)运营企业达到基本运营条件后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并对规范经营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依法依规诚信开展运营服务。

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划定的运行、停放区域及点位进行投放运营。

第三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并在交通站点、学校、商业区、景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利用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鼓励运营企业采用高精度的还车技术,引导用户按规定位置和方向精准停放。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管理,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网络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国境内;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以及隐私,采集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设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的充电场站,废旧电池统一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置、回收。运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投放、转运、维修、充电等环节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应对暴雨、台风等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在本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服从相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骑行、违规停放等不良行为的用户,采取限制骑行、差异化收费等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进行约束规范。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运营企业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时,应当制定全面完善的退出方案,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以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退出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 用户骑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佩戴头盔、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第二十四条 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实名注册,提供真实信息。禁止他人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骑行;

(二)进入机动车道、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和停放车辆;

(四)故意损毁车辆或者公共停放设施;

(五)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车辆,对车辆加锁、改装或者擅自占用、占有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管需要,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运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查询。

第二十八条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停放秩序、运营维护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管理服务不力的运营企业采取限制投放措施。

限制投放措施主要为:限制投放数量、暂停投放并整改、自行退出投放等。具体评价细则和限制投放措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载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运营企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鼓励广大市民以及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监督,共同培育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良好城市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心城区以外及各县(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