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某将其货车停放在距离其家开车约10分钟路程的一处开放性院坝内,该车无人看管,车门未上锁,车钥匙插于启动锁孔。罗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6月21日,罗某在未经胡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当日20时28分撞到横穿道路的杨某,造成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罗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杨某负次要责任。事发时,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管理、使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胡某将其所有的货车停放于离其家有一段距离且无人管理的开放场地,使该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罗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便利,从而引发该案交通事故并导致杨某死亡,胡某未尽到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受损失,除去杨某自行承担的30%责任,剩余损失由胡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罗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及车钥匙,有效减少此类事故发生。

本报记者 余光 通讯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