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入围选项

1.经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两名低龄未成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被告人樊维秋被判处死刑,最高检强调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

3.贵州检察机关追加起诉6起犯罪事实,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被判处死刑

4.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缅北果敢电诈集团明国平等39人提起公诉,指控涉嫌诈骗、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

5.博世公司多年研发的新产品刚上市就遭遇“李鬼”,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跨国公司知识产权

6.74岁个体户卖1瓶过期红酒赚了28元被罚5万,最高检依法监督纠正“小过重罚”

7.最高检成功抗诉一起9年前的抢劫杀人案,还剩8天就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8.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推动解决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难题

9.最高检抗诉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推动反垄断类案裁判规则统一

10.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新闻敲诈犯罪,多部门、跨区域协作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11.广东检察机关起诉全国首例非法引入外来入侵物种案,被告人偷运巴西红耳龟被判九个月

12.河南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一起标的近亿元民事调解案,揭开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真相

13.涉案逾31亿元的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逃匿境外,黑龙江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14.最高检抗诉陈某红故意杀人案,通过口供中不为人知的细节锁定被告人

15.电商女主播劳动者权益受损,江苏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规范新业态劳动合同

16.上市公司高管犯内幕交易罪被宣告缓刑,北京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改判实刑

17.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未被认定工伤,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使工人获得工伤待遇

18.革命烈士肖像被用于军统特务人物介绍,重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红岩英烈荣誉

19.境外人员盯上国内高新企业,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针对中国重点产业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

20.云南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帮助唐氏综合征患儿拿到“人生第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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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两名低龄未成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法院、邯郸市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与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邯郸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发生后的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是该案3名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有法学专家认为,对于这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向社会传达出这样一种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事实上,这并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嫌疑人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根据媒体此前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13岁未成年人刘某就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被最高检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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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被告人樊维秋被判处死刑,最高检强调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

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维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维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结果,遂决意通过驾车冲撞人群方式发泄私愤。2024年11月11日晚,樊维秋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故意驾车冲撞正在锻炼的人群,造成重大伤亡后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樊维秋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樊维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樊维秋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部分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2024年11月11日晚,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伤。

案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要全力救治伤员,精心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善后工作。要依法严惩凶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防发生极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在上海调研时谈及该案指出,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全力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查清事实、依法惩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类似重大恶性犯罪,要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

11月19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严”的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松,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态度坚决,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有力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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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机关追加起诉6起犯罪事实,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被判处死刑

202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余华英拐卖儿童上诉案,并于当日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余华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并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2023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余华英拐卖儿童案。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追加起诉被告人余华英拐卖李某等6名儿童的犯罪事实。

2024年10月11日,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在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在原有查明事实基础上,余华英另涉新的拐卖儿童案件,其拐卖的儿童人数从11名增至17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被害人也到庭参加诉讼。

贵阳市中级法院经重审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间分别伙同龚显良(已故)、王加文(另案)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7名。

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贵州省高级法院12月19日二审认为,余华英把儿童当做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余华英还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2004年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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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缅北果敢电诈集团明国平等39人提起公诉,指控涉嫌诈骗、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

2024年12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对长期盘踞缅北果敢,依托武装管控,大肆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明家犯罪集团成员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明国平、明珍珍、明菊兰等39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12日,温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缅北果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学昌、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4人公开悬赏通缉。同年11月16日,在缅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3人被成功抓获并移交我公安机关。明学昌畏罪自杀身亡。

2024年5月15日,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明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明国平、明珍珍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温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5日,明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被移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2月30日,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明家犯罪集团成员39人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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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公司多年研发的新产品刚上市就遭遇“李鬼”,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跨国公司知识产权

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长宁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海某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4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座谈会上,与会的德国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博世公司”)总裁讲述了该公司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保护的故事,并对上海司法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表示感谢,认为这为博世中国研发基地落地上海奠定了基础。

2022年初,博世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耗时多年、花费巨资研发的产品,投放市场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功能相近、价格低廉的竞品。而曾在博世旗下子公司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王某某、郑某某几年前跳槽,去的正是生产竞品的海某某公司。

审查逮捕阶段,长宁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沟通,引导博世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侵权产品的获取路径,并提供对案涉秘密点载体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同时,深挖犯罪线索,发现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除与王某某、郑某某合谋侵犯博世公司的商业秘密外,还存在非法使用其原先所任职的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将其追诉到案。

经多方取证查明,王某某、郑某某在博世旗下子公司任职期间,合谋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存储于公司的智能助力器样机,并将其带至海某某公司。此外,郑某某通过邮件外传、拍照存储等手段非法获取相关图纸、客户技术文档。

2023年1月、5月,长宁公安分局分别以王某某、郑某某及张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长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9月,长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海某某公司追加起诉。2024年4月,长宁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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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个体户卖1瓶过期红酒赚了28元被罚5万,最高检依法监督纠正“小过重罚”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依法促各方和解后,2024年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对曾某的罚款决定。74岁的个体户曾某结束长达六年多的维权,追回错误罚款5万元。

2018年4月,原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查实曾某销售过期红酒1瓶,尚有5瓶库存。

在消费者已喝完红酒的情况下,曾某向该顾客退款、赔礼道歉,并配合食药部门工作。原蒙山县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收曾某库存的5瓶过期红酒,并处以5万元罚款。曾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5日,曾某将蒙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诉至蒙山县法院。同年12月19日,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此案后历经二审、再审,曾某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法院认为,曾某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行政处罚已综合考虑了其违法情节较轻的情况,系在法定罚款幅度的起点给予的处罚,不存在畸重。

曾某认为,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机关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涉案红酒每瓶进价50元,售价78元,违法所得只有28元,货值不足100元,加之生活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应处以2000元罚款,或者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曾某于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审查中,检察机关还核实,曾某曾被定为三级残疾(持有残疾证,后因故未年检),其妻四级残疾,儿子无业,全靠店铺维持生计,生活确实困难,依照相关规定,其商铺属零售业微型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所涉行政处罚确有不当,符合监督条件,提请最高检抗诉。

2024年2月,最高检在蒙山县对曾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召开听证会,各方初步达成和解意向。

听证会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主动介入和解工作。2024年2月4日,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曾某出售过期红酒的行为不予罚款,没收5瓶过期红酒。曾某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和解协议。2月7日,曾某向最高检提出撤回监督申请。4月23日,最高检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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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成功抗诉一起9年前的抢劫杀人案,还剩8天就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马玉林抢劫案公开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马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丧葬费。

2015年5月25日晚,马玉林驾车(车从堂弟处所借)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接至和政县。5月26日起,马玉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持怡某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同年6月21日,马玉林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发现了怡某的储蓄卡及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马玉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怡某尸体。经鉴定怡某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玉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怡某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也证实,怡某手机号码与马玉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

2016年9月,临夏州检察院以马玉林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怡某亲属向马玉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2018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玉林用暴力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以盗窃罪判处马玉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

2019年6月,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提出抗诉。为准确定义该案性质,建议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最高检除对原有证据全面复核外,还指导甘肃省检察院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检察机关通过恢复、分析马玉林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发现,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条通话记录均是与马玉林通话,此后再无通话记录。通过分析经纬度测量数据、案发时段马玉林与被害人手机基站位置信息、公安机关提取的涉案手机数据,发现被害人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和马玉林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信号,自2015年5月25日22时起处于并轨状态,并向和政县移动,先后在马玉林家中停留1小时,在马玉林家附近银行处停留约50分钟,26日1时至4时许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处停留约3小时。

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该案虽系“零口供”案件,但认定马玉林为谋财而杀害怡某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

2024年8月9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结合原审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而此时,距离马玉林被原判认定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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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推动解决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难题

珠江是我国水流量第二大河流,流域水系发达,涉及滇、黔、桂、粤、湘、赣、闽等7省区。但由于流域广大,河流湖库众多,上下游发展差距大,不同省份、不同部门之间协同不足,导致水环境治理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仅靠局部发力难以根本解决。

202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问题以事立案,并成立专案组,由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担任组长,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福建7个省级检察院各设分组,一体推进案件办理。

4月15日,最高检召开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动员部署会,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重点聚焦矿业污染、城乡水污染、农业养殖污染、船舶污染、水土保持、生态流量监管、河湖“四乱”等七大重点领域问题,办成一批有影响的高质量案件。

6月17日,最高检召开专案调度会,强调对一些重点领域问题要推广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收集案件线索,发现普遍性问题,通过类案监督推动综合治理。

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30多个市,130多个县的党委政府领导对专案工作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协同推动问题治理。

截至目前,珠江流域7省区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快速检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手段精准监督,共受理案件线索2075条、立案1821件,有力推动解决一批水环境治理老大难问题,切实减少了珠江流域污染源。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推动水环境重点问题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部分区域河湖“四乱”、农业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等领域问题取得歼灭性效果。全流域围垦种植、固废倾倒、“僵尸船”滞岸、非法采砂取土、拦河建坝等河湖“四乱”顽疾得到初步整治;在养殖产业聚集区,不仅清理养殖网箱、减少养殖场非法排污,还推行绿色养殖技术改造和产业规范化运营标准;部分重点水域港口码头实现接收、转运设施覆盖,水上加油站免费接收生活污水等服务得到推广,初步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

12月4日至12月8日,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推出特别节目《守护珠江——最高检珠江公益诉讼专案》,收视率在全国上星频道同时段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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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推动反垄断类案裁判规则统一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昌林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壳牌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昌林公司是壳牌公司的经销商,主要在山西省北部经销壳牌工业润滑油产品。2018年1月,昌林公司不满壳牌公司实施的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为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将壳牌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壳牌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不可撤销地提交给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壳牌公司因此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该管辖权异议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法院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和最高法再审时认为,对于昌林公司的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

2021年12月9日,最高检知识产权办公室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依职权启动对该案的民事监督程序。与此同时,在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后,昌林公司也向最高检提出了监督申请。

此后,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国家反垄断局、与仲裁机构进行座谈、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听取了多方意见,认为结合我国仲裁法及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此案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已涉及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利益,超出《经销商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相关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地排除法院管辖。

2022年7月21日,最高检就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同年9月19日,最高法裁定提审该案。

2024年6月24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法院不应受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次日,最高法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指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这表明,最高法不仅在再审裁定中支持最高检的抗诉意见,而且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将该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案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反垄断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促进后续类案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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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新闻敲诈犯罪,多部门、跨区域协作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网络“大V”宋某敲诈勒索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学术车”是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微信公众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该公众号创始人、管理员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此公号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费用共计153万元。

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海州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宋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2022年6月24日,海州区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偿删帖”“爆料要挟”等抹黑、侵害企业问题,检察机关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对自媒体运营情况联合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跨区域推动平台落实法律法规中的“信息来源标注”“争议信息标签”等监管功能,净化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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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起诉全国首例非法引入外来入侵物种案,被告人偷运巴西红耳龟被判九个月

经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1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易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2年10月21日,易某驾驶粤澳两地牌照车辆经港珠澳大桥公路口岸入境珠海,海关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时,从天窗和遮阳板夹缝处及扶手箱改装的暗格内发现大量活体龟类动物,初步清点有2017只。易某称携带这些“龟苗”入境是为了育苗繁殖,但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证明。经检测,涉案龟类中有2015只为巴西红耳龟,而巴西红耳龟已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并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100种最危险入侵物种之一。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易某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移送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予以定罪处刑。

易某非法引进活体巴西红耳龟2015只,即便在鉴定意见作出前有部分龟已死亡,但可以认定的非法引进数量依然有1760只,数量巨大,一旦引进具有不可控性,扩散风险很高。检察机关依法引导侦查机关进行价值鉴定,经鉴定该批巴西红耳龟价值8.8万元,远超2万元的追诉标准。珠海市检察院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决定综合考虑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价值等因素,认定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2024年4月12日,珠海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对易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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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一起标的近亿元民事调解案,揭开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真相

经河南省检察院抗诉,2024年4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金某明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双方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标的额近1亿元,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金额较大的虚假诉讼案件。

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借款纠纷终审判决江苏某建设公司应偿付债权人江某2150万元。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常州市民金某明于2019年9月18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也对江苏某建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支付钢材买卖欠款9200万元,并申请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抢先查封了江苏某建设公司对平顶山市某盛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款债权(限额1亿元)。其后,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苏某建设公司应偿还金某明9200万元。2021年1月,金某明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强制执行,而此时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恰好在执行江苏某建设公司诉平顶山市某盛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为江苏某建设公司实际执行到工程款1893万元。经金某明申请,该1893万元全部执行给金某明。而江某经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胜诉的2150万债权始终未得到执行。

2022年5月,平顶山市检察院接受江某举报,对金某明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立案调查。虽然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串通进行狡辩,并利用多个中间人和关联账户,通过复杂的资金拆分、转账和现金存取进行掩饰,但检察机关仍查明金某明起诉以及申请查封、执行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江某胜诉判决的执行,金某明获得的1893万元执行款绝大部分回流到了江苏某建设公司关联人员的账户上,甚至金某明的诉讼费、向诉讼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都最终来源于江苏某建设公司。

该案经平顶山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于2023年12月6日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24年4月提审改判,同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罚款100万元、对金某明罚款10万元。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检察院将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金某明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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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逾31亿元的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逃匿境外,黑龙江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2024年9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该案曾因报纸整版刊登李传良贪腐案公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逃匿境外。2020年7月10日,李传良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李传良发布通缉令。

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没收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由牡丹江市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审判。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鸡西市,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

2024年10月11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发布李传良贪腐案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将依法审理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牡丹江市检察院将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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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陈某红故意杀人案,通过口供中不为人知的细节锁定被告人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10年前的故意杀人案获改判,被告人陈某红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30日晚,陈某红去麻将馆为女友王某送钱,二人发生口角。回家途中,在陈某红下车买烟时,王某独自乘车离开但未回家。陈某红回家后,将王某的多件衣服用刀割破泄愤。

2013年12月31日深夜,王某回家休息。第二日中午起床换衣服时发现衣服被割破,遂与陈某红发生激烈争吵。陈某红用手掐住王某颈部将其按倒在床上,直到王某不再反抗。陈某红在客厅休息时,王某从卧室向外跑去,两人再次扭打到一起,陈某红拿起枕头捂住王某面部,发现王某不动后将其抱至床上并盖上被子。第二天,陈某红返回住处发现王某已经死亡,后逃走。经鉴定,王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2月25日,陈某红被抓获后供认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在同年2月22日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8日,陕西省商洛市检察院以陈某红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商洛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王某的亲属向陈某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法院裁判认定陈某红盗窃罪的事实,但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以证据不足、不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为由不予支持,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王某亲属的上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均被驳回。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是陈某红致死王某。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直接证据只有陈某红的有罪供述,但其供述了大量隐蔽性细节,这些细节“非亲历不可感知”“非亲自作案不可知情”,且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是陈某红作案。如陈某红供述掐了被害人的脖子,二人在客厅厮打时摔倒,这些都是侦查人员之前并不掌握的隐蔽情节。被害人脖子外部没有伤痕,是通过后来的尸检才发现有损伤,身上也有摔倒造成的擦伤。陈某红供述将被害人抱到床上、盖上被子,并将被害人的拖鞋放到了门口的鞋架上,这和现场勘验记载的情况相一致。陈某红称最后一次离开现场时将房门关闭没有反锁,该情节和第一个进入现场的王某母亲描述一致。

2021年11月5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2023年8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2024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告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陈某红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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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女主播劳动者权益受损,江苏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规范新业态劳动合同

2024年“双十一”期间,拥有1.5万名直播电商主播的江苏省常熟市,斩获直播销售额97亿元、销售件数8867.7万件的亮眼佳绩。这背后也有常熟市检察院办理电商直播新业态女性劳动者权益受损行政公益诉讼案的一份努力。

常熟市直播电商行业排名前十的头部主播中有9名为女性,女主播占据电商行业从业者“大半壁江山”。2024年,常熟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聚焦该市千亿级直播电商产业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2024年2月6日,常熟市检察院收到妇联移送的电商行业女职工孕期被开除的线索,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企业、调取劳动仲裁卷宗等,发现当事人与企业虽已达成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但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加班工资未落实、劳动合同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还发现,涉案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格式,其在无锡、杭州等地还有5家分公司,涉及女职工约60人。

2月21日,常熟市检察院认为上述问题侵害了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并依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于2月27日向劳动监察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整治劳动合同不规范的行为,并对新业态女职工权益加强保护。

劳动监察部门立即对涉案企业约谈处理,同时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女职工保护”专项行动,排查招聘信息是否含有性别歧视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哺乳室建设情况等9类常见违法点,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组织多家新业态企业开展普法座谈,将每年3月定为“女职工保护月”。

为实现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延伸,常熟市检察院走访总工会、人社局等,会签《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并联合出台《女职工权益应知应会手册》向企业管理人员及女职工发放。在常熟直播电商服务中心设立企检服务中心,为新业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企业依法经营,从源头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推动常熟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推进直播电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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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犯内幕交易罪被宣告缓刑,北京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改判实刑

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三分院”)依法抗诉,2024年1月,法院对董某、袁某内幕交易案作出终审判决,袁某由一审宣告缓刑改为被判实刑。

2016年8月,北京甲公司启动收购乙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袁某作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参与该项目。袁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董某。两人约定共同出资、由董某负责操作交易甲公司股票,其中袁某出资300万元。

同年10月17日至12月29日,董某使用本人及父亲、岳母的证券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53万余股,成交金额达2333万余元,获利408万余元。其中,袁某实际获利9万元。中国证监会察觉交易异常后,决定对董某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董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董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倍罚款。同时,将董某涉嫌内幕交易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9月,董某、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3年1月,该案被移送北京市检三分院。同年2月,北京市检三分院对董某、袁某依法提起公诉。4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期间,袁某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其被认定具有立功表现。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董某、袁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北京市检三分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袁某适用缓刑属法律适用错误,决定提出抗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指导下,北京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袁某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主动将履职中获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董某,是共同犯罪中的犯意提起者。袁某不仅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还是内幕信息的泄露源头,对其应当严格把握从宽幅度。此外,在证监会调查期间,袁某还与董某订立攻守同盟,采取虚构借款事实和伪造借款协议的方式对抗行政调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在该案一审阶段,袁某还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但其本人并未交代该事实。

2024年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检察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新证据,认定袁某除实施内幕交易犯罪外,还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袁某内幕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改判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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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未被认定工伤,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使工人获得工伤待遇

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2024年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老李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决定。5月20日,老李家人领到了老李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于是请假就医,服用药物后症状缓解,便返岗工作。当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适,领导让其请假回家休息。次日,老李在公司安全员复审换证培训考试(考试不通过就不能再担任安全员)过程中胸闷难受,坚持考完后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后老李昏迷倒地,急救车到达后,现场诊断老李为猝死。

老李亲属向市人社局申请为老李认定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老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不予认定。老李亲属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老李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老李亲属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询问老李同事和家属,并咨询相关专家及行政机关意见后,认为老李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老李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若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为为由,就拒绝工伤认定,事实上限缩了《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有悖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基于此,某市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3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2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再审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继续跟进该案后续处理,立即与市人社局召开座谈会,以该案为切入口,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展开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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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肖像被用于军统特务人物介绍,重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红岩英烈荣誉

红岩英烈革命事迹在重庆地区传播广泛,是当地鲜明的红色标识,而刘国鋕烈士正是小说《红岩》中刘思扬的原型。

2023年底,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一条线索,反映部分自媒体博主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帖文、视频,将刘国鋕烈士的肖像照错用、滥用在军统特务徐远举的人物介绍中,损害英烈名誉。

调查发现,2018年以来,一些自媒体博主在互联网平台发布错误帖文、视频,如直接在刘国鋕烈士肖像照下标注“徐远举”“青年徐远举”,造成群众对红岩英烈形象的错误认知。这些不实帖文、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广泛,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英烈的名誉、荣誉。

2024年1月,大渡口区检察院对此立案调查,随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有4条不实视频播放量大、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其中一个自媒体账号制作的视频网络播放量已达到14万余次。经核实,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锁定了两名自媒体博主的真实身份,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其公开赔礼道歉、作出更正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并发布烈士事迹正面宣传视频恢复名誉。同年9月9日,两名被告对检察机关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认同,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并制作、发布了刘国鋕烈士宣传视频。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通过检索共发现50余条错用、滥用红岩英烈肖像问题线索,发现英烈人格利益侵权问题较为普遍。对此,该院聚焦英烈保护领域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分类处置、强化宣传等,与重庆市委网信办、重庆红岩革命历史文化中心联合推动建立红岩英烈肖像网络使用保护机制。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英烈肖像网络使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向某网络运营公司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实施红岩英烈肖像照片推送识别管理、建立侵犯英烈人格利益举报处断机制、将红岩英烈纳入百科词条等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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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盯上国内高新企业,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针对中国重点产业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

2024年 6月24日,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平(化名)、孙天(化名)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落下帷幕,一审判决生效。

2022年8月,上海市一家企业咨询管理公司老板孙天接到了一起神秘的委托:外籍人士K(化名)委托他有偿提供A公司新能源电池研发和未来产业布局的相关信息。A公司正是一家在这个行业有着重要地位的高科技企业。接受委托后,孙天找到了罗平(化名),罗平又以“专家咨询”为名找到相关公司员工刺探、收买A公司的信息,制作完成三份文件提供给孙天。孙天随即转发给K。孙天很快收到K支付的1.73万美元,并转手给罗平7万元人民币。2023年3、4月,K找到罗平,提出同样的委托。罗平通过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A公司新能源电池相关信息并制作成文件发送给K,又一次收到了10万元人民币的所谓咨询费。

经鉴定,孙天、罗平向K非法提供的文件中包含的A公司相关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具备“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这些信息系A公司自主研发、经营积累形成,能为公司带来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并采取相关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2023年6月,宁波市公安局在侦办另外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时得到线索,顺藤摸瓜找到孙天,进而找到罗平。同年8月,孙天、罗平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检察院在指定鄞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同时,将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3日,鄞州区检察院以孙天、罗平涉嫌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A公司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办案过程中,鄞州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调查核实工作,前往A公司实地调查,补充提取重要证人证言,精准认定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同时该院为双方赔偿和解搭建沟通平台,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被告人积极赔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协议,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

2024年6月13日,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均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采纳鄞州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罗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孙天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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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帮助唐氏综合征患儿拿到“人生第一证”

2024年8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向医院发出检察建议后,12岁的陈某终于拿到了出生医学证明。

2012年7月,陈甲、陈乙夫妇二胎生育一子陈某(患有唐氏综合征)。后双方协议离婚,该子由父亲陈甲抚养,但一直未向医院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陈乙的老乡李某、杨某夫妇收养一名被遗弃儿童,因无出生医学证明而无法落户。后得知陈乙离婚且没有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便让陈乙协助到医院为其收养的儿童冒领了出生医学证明。

2018年,陈甲到医院为其子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知已被陈乙申领,出生信息与其子一致,但孩子及父亲姓名均为他人。陈甲多次向医院、卫健、民政、公安等部门反映情况、申请换发,均未获支持。

2024年4月1日,陈甲以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出生医学证明。4月8日,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医院于2017年3月签发案涉出生医学证明,而陈甲在2024年才起诉,已超过五年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在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未能得到解决之后,陈甲来到五华区检察院,希望可以通过检察监督予以纠正。五华区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确认案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错误,查明医院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具有法定职责。

五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听证员的公开评议,大家一致认为由检察机关配合卫健部门发函至公安机关,请求返还错误的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医院根据检察建议先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以便让陈某尽快落户。

考虑到被冒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被用于落户,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解决该案中涉及到的两个孩子的落户、上学等问题。

8月,医院对陈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换发。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