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有网友反映,2024年12月25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金狮社区第十居民小组的六十多岁老人杨某某,在自家熏腊肉时,被社区以教育管理费名义罚款200元,还让老人写下了不再在家熏腊肉的保证书。此事一经传播,立即在网上引发了广大网民的热议。

针对网友的投诉,当地镇政府回应称,事后因该村民再未在家露天熏制腊肉,社区已将200元罚款退还给村民。情况声明中还表示,已对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将更加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钱退还给了村民,但问题并没有说清楚,较真一点的话,这短短几句话的回复,就有好几处原则性的错误。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并不具备罚款权力。

既然没有行政执法权,社区作出的这个处罚决定根本就是无效的,200元罚款于情于理都应该退还给村民,而并非“村民再未在家露天熏制腊肉”,两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再者,乡规民约只是民间自治规范,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社区根据《社区居民公约》收取教育管理费,实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岂是一句模糊不清的“工作方式方法”所能敷衍过去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社会化治理,首先要对治理者本身的权力有清晰的定位。何为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的权力范围和尺度在哪里,在每一起具体执法行为中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执法者或管理者凭自我感觉。一旦越过权力的边界,就很容易形成盲目执法、任性执法,甚至是自我扩权,把执法权当成提升某种政绩的工具。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安主城区腌腊制品免费集中环保熏制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安主城区环保熏制点外熏制腌腊制品。此举是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初衷并无不妥,但与千百年来当地民众在家熏制腊肉的传统风俗习惯相冲突。那么,政策出台有没有充分考虑民意,听取当地民众的意见?有没有留足政策缓冲期,提供解决居民实际困难的备选方案?

相关的媒体报道都提到,2024年12月24日晚上10时许,市、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时,发现金狮社区10组一村民在家露天熏制腊肉,社区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赶往现场制止,并收取了教育管理费200元。执法人员明明就在现场,而做出处罚决定的却是不具备执法权的社区人员,这种权力错位,既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也是一种默认和纵容,这才是最令人担心的地方。

这让人想起了近日安徽淮南发生的“农民买柴油被罚3万元”事件。顾某某驾车从加油站购买了1500元柴油,准备运回给农机加油,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查处并处罚金3万元。最新消息是,顾某某案现已由交通部门变更处罚决定为“不予处罚,给予教育”,其缴纳的罚款也已原路退回。

两起事件颇有相似之处,当事人都被罚款,然后经媒体曝光后,事情又很快发生逆转,罚款也原数退还。知错就改当然值得肯定,但在一罚一退之间,执法的公信力却受到极大的伤害。原本应该很严肃的事情,为何如此草率?200元也好,3万元也罢,向普通老百姓开一张罚单,真的就张口就来?警惕这种执法任性的关键,就是规范行政执法权限,警惕权力之手的乱伸。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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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校对 罗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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