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保安在巡逻时

发现有醉酒男子

在员工通道内随地小便

于是上前阻止并想要查看工牌

拉扯过程中

两人双双倒地

醉酒男子摔成高位截瘫

保安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去年年末,上海法院实务专家组团式进高校巡讲时,在华东政法大学分享的一起案例。案夜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本案裁定书,发现该案审理历时近两年,最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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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保安履职时致他人重伤

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当时,保安杨某和同事一起在工厂内巡逻,发现喝醉酒的曹某不仅在员工通道处小便,还想要进入宿舍区域。

杨某遂上前制止,同时要求曹某出示厂牌进行查验。曹某不愿意,杨某便从背后抱住他,同事趁机拽着曹某露在裤兜外面的挂绳,将厂牌拿出想要拍照。就在此时,曹某发力挣脱,两人摔倒在地。杨某倒地时恰好压在了曹某身上,导致其受伤。

经鉴定,曹某高位截瘫,构成重伤二级,同时还有多处骨折。2021年6月9日,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提起公诉。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罪名成立,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

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松江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判决,认为杨某案发时系履行保安职责,期间并未对曹某进行主动攻击或其他过激行为,主观上对曹某的重伤后果缺乏预见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宣告杨某无罪。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判决后,松江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上海一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7日、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杨某作为保安,以搜查曹某身体的方式履行职责,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搜查他人身体的禁止性规定。曹某虽违反所在公司内部规定,但保安员履职应当有边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杨某的不当履职系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此外,涉案纠纷发生时,曹某从身材、力量到人数始终处于弱势,杨某以从背后抱住的方式强势控制曹某,帮助同事搜查曹某身体查找厂牌,这一系列行为刺激饮酒后的曹某本能地做出激烈反抗。且在曹某的厂牌已被其他保安拍照、履职行为已达目的的情况下,杨某仍未放开被害人,进一步激化矛盾。杨某在上述情形下负有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本案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也存在过失,导致他人重伤,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无罪判决存在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杨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是犯罪。

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无罪!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某是否有可能预见到,自己从身后抱住曹某这一行为会造成其重伤,主观心态上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导致过失。

上海一中院指出,杨某是履职行为,具有正当性。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外包公司要求,杨某有权查验违反厂区规定随地小便的曹某的厂牌,并阻止饮酒的曹某进入宿舍区域。杨某也没有对曹某实施搜身,只是配合同事查验曹某证件。

本案案发是由于曹某违规且不服管理,杨某从身后将他抱住,目的是将正相互拉扯的曹某与同事分开,不是一个主动攻击或加害行为,且杨某是在曹某倒地瞬间被带倒,被动地压在曹某身上,该行为并不具有实质危害性,难以评价为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

从主观心态来看,法院认为,杨某作为一名经过专业训练的保安,采取从背后抱住这一方式对曹某进行拘束时,应当能预见到这可能会对曹某的身体造成轻微伤害,但无法预见可能造成高位截瘫这一严重后果。

本案事发地点是较为平坦的水泥地面,环境无异常,地上没有障碍物或硬物,不存在危险源。曹某酒后站立不稳突然倒地,并将身后紧紧抱着他的杨某一起连带倒地并压在其身上,形成纵向压力,造成曹某颈椎压缩性骨折、椎板骨折,颈部骨折位置又恰好压迫到脊神经,脊髓受到挤压致高位截瘫,构成重伤。

脊髓损伤是一个不常见疾病,所以杨某的行为造成曹某高位截瘫的重伤后果,是非常小概率的事件。从杨某抱住曹某到二人倒地,不过十几秒钟时间。杨某从倒地到起身,只有3秒左右。即使是曹某本人在受伤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察觉,而是向赶来的保安队长表示不需要报警或送医,回宿舍休息一会儿即可。

上海一中院认为,杨某被曹某带倒并导致其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已经超出杨某的认知能力和认知范围,故杨某对于可能导致曹某的重伤后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2024年7月24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杨某无罪。

尊重和保护正当履职者

上海一中院在裁定书中写道,在刑事诉讼中,要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于案件中的争议事项,应当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原审对杨某宣告无罪的判决并无不当,也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刑事判决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社会公众对正当履职者的尊重和保护,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不能挫伤履职者的积极性。

不过,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意味着重伤的曹某就无法获得赔偿。

裁定书披露,2023年1月12日,曹某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工作公司、杨某所属公司、杨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

松江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判决,确认杨某对曹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杨某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杨某所属公司赔偿曹某191万余元。

延伸阅读

上海女子玩手机幼童高坠致四肢瘫痪 涉事商场被判赔154万

粗心家长带娃外出低头玩手机,孩子不幸从自动扶梯坠落,责任应由谁承担?

9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介绍,2021年4月,陈女士带着其三岁孩子亮亮(化名)来到商场购物。在三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陈女士站立于距离亮亮约2-3米处低头看手机,亮亮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扶手带后返回,陈女士抬头看到了亮亮的上述举动,但看亮亮返回后遂继续站立于原处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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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从自动扶梯坠落致四肢瘫痪,图为自动扶梯资料图(图文无关)

随后,亮亮再次来到自动扶梯口处从扶手带的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其身体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并在穿过扶手带与周边栏杆之间的空隙后,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亮亮当场昏迷。

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亮亮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亮亮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现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便功能障碍等,评定为一级伤残。评残后尚需完全护理依赖,后续仍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如一次性尿裤),需要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以及呼吸道管理、预防感染并定期复查等。

亮亮母亲陈女士认为涉事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涉事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商场辩称,该事故的发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带的危险行为及亮亮母亲陈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自动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商场也已在扶梯及相邻区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商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应承担责任比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商场作为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对该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保障营业场所内的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及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于会带来人员伤亡的最严重的事故,应履行更为谨慎的防范管理职责,保障营业场所内的设施满足甚至高于现有法规规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而经现场勘察,涉案自动扶梯位于商场三楼,该自动扶梯与墙壁之间竖立有金属栏杆,距离栏杆约7cm处即为三楼至一楼的梯井,存在人员坠落危险。针对该危险区域,涉事商场并未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存在坠落危险的梯井予以有效隔离,故其安全防护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与亮亮的坠落重伤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涉事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亮亮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孩童的危险行为,若因监护人看护不力导致孩童受伤,监护人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相应责任。事发时,亮亮仅为3周岁的幼儿,陈女士作为亮亮的母亲,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带到人员相对密集、复杂的场所,理应更谨慎、细致地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

自动扶梯的运行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陈女士将亮亮带到自动扶梯附近,应对亮亮加以谨慎的看护和管束,以防止亮亮靠近扶梯设备等危险源。但事发时,陈女士在看到亮亮手摸扶手带后未予以重视继续低头看手机,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减轻涉事商场的赔偿责任。

对于欠缺相关行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而言,虽可预知自动扶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对涉案扶梯处护栏设施存在的坠落危险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难以预知,而涉事商场作为大型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具备相关行业管理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合理预见到自动扶梯出入口的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存在人员坠落的危险。故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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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资料图

综上,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涉事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涉事商场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