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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区纪委监委、马陆镇纪委

编辑:唐昀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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