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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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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

穗开更新规字〔2024〕1号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平稳有序推进我区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指引。

我区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引入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表决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退出的表决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执行。若上述表决事项在招商文件中未规定,表决要求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但因项目出现重大风险等紧急情况,需由政府采取应急补位措施的除外。

二、经所属经济联社(行政村)同意,单个经济社(自然村)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或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由参与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表决的,参加人数和通过比例应分别计算。

三、经济联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与经济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与经济社(自然村)应联合作为改造主体。

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经所属经济联社(行政村)同意,与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分别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参加人数和通过比例应分别计算。

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在改造项目中所占土地面积在10%以下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可以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该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引入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等事项均按照联合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表决结果来确定执行,该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联合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对项目实施方案、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等表决事项通过要求按照本指引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规定执行。

四、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中引入公证程序进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算。

五、本指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六、本指引未列明的其他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程序要求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 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及相关省市政策执行。

自2025年5月1日起,本指引所列明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涉及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加人员比例、同意人员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执行。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按规定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本指引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原《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 的通知》(穗开更新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

事关新政的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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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事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我区旧村改造,我局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具体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事项,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的规定,修订本工作指引。

二、修订内容解读

本指引修订后,将衔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删减了与市级指引重复的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表决事项,优化招商文件的表决要求。

2、继续保留单个或多个经济社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经济联社与经济社的用地或集体物业用地联合参与改造的表决要求。

3、明确自2025年5月1日起,本指引所列明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涉及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加人员比例、同意人员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执行;本指引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来源:广州市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THE END--

本刊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谢炎燊、陈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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