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男子周某在社交平台称,开价5元出让早高峰期间的地铁座位,并已成功转让两次。“有偿让座”消息一出,随即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然而,上海警方今天证实,上述消息均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周某为博眼球编造上述言论,并伪造聊天记录提供给媒体。目前,周某已被行政拘留。

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对于地铁能否“有偿占座”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地铁“有偿让座”行为,跟“代排队”“代取号”等情况类似,属于“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有其合理之处;也有人认为,这一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本质与“黄牛”相似:“就像小区里有偿提前帮人占车位,是不合法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有偿出让地铁座位的行为合法吗?如何看待这种行为及其影响?

地铁“有偿让座”合法吗?

工作日早高峰,忙碌的地铁一座难求已是常态。周某编造的“有偿让座”消息之所以引发关注,或许是切中了许多长距离通勤人士的痛点。

社交平台上,有长距离通勤的网友表示,愿意花钱买座位。“11号线一路站到尾真的吃不消,花5元买座位很值当。”网友“赫斯”转发了相关报道,并留言寻找提供占座服务的人。也有网友从中发现“商机”,称准备靠有偿占座来补贴交通费用。

当然,更多网友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地铁座位是公共资源,让座是美德,不应进行买卖。“如果地铁座位可以卖,那公交车座位、公园里座位也可以卖吗?”网友“momo”指出,这种行为是对公序良俗的严重破坏,也会给地铁的公共秩序带来危害。

那么,地铁“有偿让座”合法吗?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地铁座位是为广大乘客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应遵循优先照顾老弱病残孕等特定人群及乘客先到先得的原则,杜绝“霸座”、“卖座”等不良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有偿让座”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乘客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牟利。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乘客无权进行有偿占座或转让。”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认为,地铁的所有权、座位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处置权,都归地铁运营方拥有,乘客对座位的占有只是运营方临时让渡的使用权。地铁座位是为广大乘客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应遵循优先照顾老弱病残孕等特定人群及乘客先到先得的原则,杜绝“霸座”、“卖座”等不良行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地铁座位本身属于公共资源,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更不是个人牟利的工具。“有偿让座行为,无疑是一种利用公共资源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这影响了资源的公平分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一定危害性。”

而对于“有偿让座属于付出劳动获取报酬”的看法,另一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可以视同为“黄牛”行为。“黄牛”通常是指,通过抢购热门商品或预约服务并加价出售来获取利润的人。在他看来,地铁上帮人占座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同样是利用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将提供给乘客的地铁座位占为己有,并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有需求的乘客,从中获取利益,与“黄牛”行为本质相似。

法无禁止即可“有偿让座”?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地铁“有偿让座”,那么,从私法自治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出发,这一行为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实际上,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另一项法律原则,不应当被认可。

邢鑫指出,有偿出让地铁座位的行为,与占用公共车位、公共绿地等占用公共资源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程度不同。“与常规的占用公共车位、公共绿地对比,有偿让座同样是在一定时间内占用了公共资源,使公共资源难以发挥其原本的作用。只不过占用公共车位和公共绿地的时间比较长,具备长期性,而有偿让座因为座位在交通工具上具备流动性,以及人员的不固定性,使得此类行为具备偶发性。”

目前,对于常规的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如《民法典》《消防法》以及部分地方形法规等。“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此类出于自身利益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邢鑫说。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为了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限制私法自治原则。邢鑫表示,针对地铁“有偿让座”行为,应优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保障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每一位乘客都能平等地享有使用地铁座位的权利。

对于地铁“有偿让座”现象,上海地铁官方微博声明“坚决反对”,并表示地铁座位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对象是所有乘客,应按照“先来先得”原则予以分配,不应被独占,更不应成为个别人变相谋利的工具。

无偿“指定让座”可行吗?

还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有偿让座”涉嫌违法,那无偿指定让座可行吗?

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指定让座给特定对象的情况,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一家人出行,轮换着让出座位给其他家人坐;或者有乘客指定让座给儿童、孕妇和老年人;还有乘客在下车前,将座位让给指定对象。

“严格意义上讲,地铁上的乘客通常没有权利将座位让给指定的某个人,因为地铁座位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应当秉持公平原则。专属让座权利可能导致潜在的安全隐患。”在邢鑫看来,如果是让座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的乘客,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这并非是在行使指定权,而是基于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和照顾。”

如果出于其他因素,指定给别的对象让座,如家人朋友等等,也属于让座人对自己合理合法取得的座位使用权的一种处分,从法律上看也并无不可。

近几年还出现了另一种现象:有无座位的乘客,指定要求有座位的乘客为其让座,引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侵权。因为让座并不是一项法定义务,明知他人合法占用座位而强迫让座的,违背了地铁座位的先到先得规则和正常使用座位的权利,有座位的乘客有权抵制。”邢鑫表示,要求他人让座的行为人,如果在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或语言上的侮辱、诽谤等,侵害有座位人的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公共交通资源,地铁是为了满足广大乘客的出行需求,并非个人可随意处置的私有财产。“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指定让座都有可能违反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原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邢鑫说。

法律界人士指出,地铁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完善规章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于地铁占座收费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使管理有更明确的依据。同时,地铁方面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完善监控设施,对不文明乘车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来源 | 解放日报

作者 | 邬林桦

责编 | 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