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中组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落地生效,为2025年开始实施的延迟退休办法保驾护航,也为弹性退休时的具体操作提供指引。

不过,在该暂行办法出炉后,在弹性退休的前弹和后弹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争议的声音,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弹性退休的决定权;二是部分人员的后弹问题。下面我们就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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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退休的决定权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选择弹性退休。

职工如果提前弹性退休,在所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书面形式告知单位。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提前3个月,二是书面告知。

什么意思?就是职工如果提前弹性退休,不需要与单位进行协商,直接按照规定程序,书面告知单位,特别提醒“告知”二字。

因此,职工提前弹性退休的决定权是职工,不是单位,职工愿意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单位进行协商。

再看看向后延的弹性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协商一致,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这里有三个注意点:一是提前一个月;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书面形式。既然职工愿意与单位协商延后退休问题,说明职工是愿意后弹的,但是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因此,后弹的决定权在单位,如果职工想后弹,必须单位同意,这个规定非常好,有利于单位根据实际对人才的需求来决定哪些人适合延迟退休,为单位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同时也有利于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通过以上分析,标题中关于前弹职工做主、后弹单位做主的说法,确实是这样,不知道大家伙是否认可这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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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员的后弹问题

之所以是部分人员,是因为在涉及弹性退休问题上,有三类人员有特殊规定,这三类人员分别是: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这三类人员的岗位一般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很多人向往的。为了在弹性退休方面更加公平公正,让延迟退休政策下的每一个参保人员都能提获得自身的价值和利益,因此个人理解以上三类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前退休,但是为了后来者有更多的参与工作的权利,不允许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向后弹性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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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弹性退休实施后,大家在弹性退休方面都有法可依,有实际的操作细则。不过,弹性退休不是职工单方面的事情,需要提前做好谋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沟通,提前退休的主导权在职工,如果延后退休,程序上就会有限制,需要职工和单位的双方同意。

本文属个人观点,无任何不良引导,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