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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揪心事”结局很暖心

——河南检察机关协同人社部门

共同维护职业病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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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向当事人介绍案件办理情况。

一个劳动争议信访案件,承载着身患职业病工人后半生的希望;一场多方奔赴的维权之旅,推动地区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迭代升级。

这场守护劳动者权益的接力赛,起点在6年前的冬天。

确诊肺癌,下岗职工家庭陷入危机

2018年12月,河南省义马市某医院。

45岁的王峰(化名)一边咳嗽,一边颤抖着手把医院诊断书递给妻子李兰(化名)。看到诊断结论一栏“肺癌”二字,李兰当场瘫软在地——2个月前王峰刚失业,还没缓过劲儿,又一块巨石向本就脆弱的家庭袭来。

会不会是职业病?1998年3月到2018年9月,王峰在一家铬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公司”)担任车间技术工人,日常工作时不免接触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每年公司组织体检时,他自己也会留意身体状况。

就在2018年,因企业改制,化学公司与王峰等27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大家拿到了公司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都忘了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正是对法律规定的忽视,给后续维权埋下隐患。

2019年9月,王峰因患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被鉴定为职业性肿瘤。2020年9月,经河南省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峰属于因工致残,为二级伤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拿到鉴定结果,王峰和妻子找到化学公司,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得知在厂里工作20年的老职工患上职业病,厂领导心里也不好受,下决心解决其后顾之忧。2020年9月,化学公司与王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对劳动关系中断期间(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的社保却没有补缴——而企业中断缴纳社保,会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夫妻俩找了好几次,公司都回复“社保系统无法办理补缴”。至于为什么无法办理,公司也说不清楚。

本来能与公司续签合同,让王峰一家有了期待,可现实又让他们再次失望。

2024年7月18日,李兰从银行出来,脚步特别沉重。“看病要花钱,赡养老人、孩子读书都要花钱,可家里存款没多少了。”

回家路上,情绪低落的李兰经过义马市检察院——“家里的事儿也和法律有关,要不听听检察院怎么说?”

“一进门,检察官特别热情。听我说完,检察官告诉我,这件事他们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帮我想办法。”回忆第一次走进义马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情景,李兰仍激动不已。

而她更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案件竟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检察院的视野。

最高检指导案件办理

2024年初,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将“检护民生”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组织专人梳理各地线索,对重点案件给予专门指导。7月18日当天,义马市检察院就将案件录入全国联网的检察办案系统,通过河南省检察院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且案涉民事、行政等多个法律关系,有可能出现需要多部门沟通协作的新问题、新情况,如果能在法治轨道上逐一解决,将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经过审查,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决定将王峰信访案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控告申诉重点案件交办给河南省检察机关。

在此期间,与王峰同期被解除劳动关系的26名工友也来到义马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类似的情况:与该化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他们也被鉴定为九级或十级因工致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三项待遇: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三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前期,26名工友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作为用人单位的化学公司迟迟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也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两次接待王峰及26名工友的都是义马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国强。他告诉记者:“信访矛盾直指化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依法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是直接原因。但是,工伤保险还涉及社保部门,只有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规定依次行事,才能合法解决信访矛盾。”

义马市检察院把该案进展逐级报送最高检后,很快收到指导意见:鉴于27名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具有相似性,考虑作为类案办理,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效率更高、矛盾化解效果更好的方式,减少群众讼累。

逐个攻克办案难点

“我们也想尽快解决问题,可王峰一直没有退回解除合同时支付的13万余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我们再为其补缴社保,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2024年7月25日,办案检察官来到化学公司走访调查,公司负责人道出了难处。

该负责人还透露另一个难点,补缴社保需要更改社保部门网上支付流程,公司难以解决。

经向人社部门咨询,李国强了解到,2018年到2020年间,王峰又新开立一个养老金账户并按灵活就业缴费。按照“一人一户”的规定,需要王峰先注销这个新账户,由化学公司补缴这一阶段的社保后,社保部门才能为其办理工伤待遇手续。

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狄晓鹏也证实化学公司的说法:自河南省社保缴费平台使用以来,这是该省首次出现离职员工因出现职业病需要补缴社保问题,由于该平台无对应的支付模块,作为基层单位,他们也在一直与上级沟通,商量解决办法。

案件头绪越来越多。2024年10月16日,最高检、河南省检察院共同派员赴现场督导,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座谈沟通、现场走访、听取意见等亲历性方式,提出以“三步走”方式促成和解的意见:一是协助王峰申请退回2018年到2020年间按灵活就业缴纳的养老金;二是督促化学公司及时补缴社保;三是协调人社部门完善社保支付系统,依法快速审批。同时指出,如果无法促成和解,就依法支持王峰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退回单位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社保中心能保障及时发放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针对信访人的种种疑虑,河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指导义马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医疗专家、律师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由义马市检察院检察长屈新主持,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本案法律关系,阐明民事支持起诉、行政诉讼、自行和解等各种解决方式的优劣。经过政策解答、听证员讨论等环节,王峰等信访人、化学公司均同意采取和解方式解决。

“社保缴纳环节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个人同人社部门的行政关系,所以建立信任很重要。”屈新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由王峰先将应退给化学公司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存入第三方账户,化学公司随后向人社部门为王峰补缴社保。

11月14日,王峰拿到了补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万元。

11月28日,经河南省检察院协调,河南省人社厅批复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为王峰发放伤残津贴。

12月11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化学公司与王峰就2018年至2020年空档期的工资补发问题达成和解,化学公司先前支付的13万余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补缴的养老金和工伤保险3万余元后,剩余约10万元归王峰,抵空档期工资。

联动发力打通堵点

王峰的问题解决了,其他26名工友的“三项待遇”又该怎么解决呢?

“堵点在社保系统预先设定的支付顺序上。”李国强解释说,按照原来的系统设定,“三项待遇”需要依照次序逐一向职工支付,这样也是为了确保每笔钱都支付到位。

“也就是说,只有化学公司先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到位,工伤保险基金才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李国强告诉记者,问题恰恰卡在化学公司账户因为其他诉讼被冻结,无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导致社保部门不能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笔补助金类型不同、发放主体不同,为什么需要一笔一笔分别支付呢?这个支付顺序的规定来源在哪里?李国强、狄晓鹏聚在一起,一条一条对比研究法律条文和社保相关规定,发现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人社部门工作细则,都没有对支付顺序作出硬性规定。

是不是可以调整支付顺序呢?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河南省人社厅同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4万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对支付系统作出相应完善。

看到工友们拿到“保命钱”,狄晓鹏也很激动。作为基层单位,他们将自己的工作意见传递到上级,最终促成社保支付系统完善升级,这一结果让他感到振奋。在与检察机关的“并肩作战”中,他对“以个案办理促进类案解决”有了自己的理解:“举一反三,基层工作不仅要落实政策,也可以发现问题,进而促进政策完善。”

在河南省检察院指导下,义马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建议人社部门对企业拖欠养老金、工伤保险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还联合人社局、社保中心、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共同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文龙告诉记者:“该案在最高检指导下,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把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河南省检察机关针对全省社保网上审批系统缺少工伤费用补缴业务模块的情况,主动协调推动完善社保系统,协同相关各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以检察、行政履职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本案涉及民事、行政多个纠纷,案情棘手,检察机关精准科学研判,多方协同,联动发力,打通堵点,最终以和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彰显了检察智慧与担当。”身处生产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计划部副经理宁建华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谷芳卿 王天润 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