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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4年,无锡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公正司法,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执)结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广泛征集、认真讨论,最终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涉及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范股东出资形式、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促进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动、及时制止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提级执行化解积案难案、严厉打击拒执罪等多个方面,全方位展示了无锡法院依法有力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惩治犯罪、保障民生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有助于确立社会规则、传递价值导向、引领社会风尚。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增“法官说案”内容,全面阐释典型案例背后的法理情有机统一,深入浅出地解读案例的法治价值,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本批案例将分期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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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积极受案打击股东逃废债 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

——江苏某化工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广州某公司诉江苏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以未发现某化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广州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18日,广州某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3月17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某化工公司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该企业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嫌疑,遂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经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江苏高院二审维持,最终认定:某化工公司原股东徐某某、赵某某构成抽逃出资,顾某某、王某某应承担相应股东责任,并判决:徐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化工公司返还出资款600万元;顾某某、王某某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徐某某主动与某化工公司管理人联系,提出由其出资与全体债权人分别签订和解协议清偿企业全部债务。但因该案中有税收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税务机关签订和解协议在全国范围内案例罕见,预计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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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依托与市税务局建立的企业破产涉税处置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与税务机关协调,以税务机关的各类债权均全额清偿为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促成税务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

最终,全部债权人均与徐某某、某化工公司分别签订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作出安排,徐某某亦按约清偿了某化工公司全部债务。2024年5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终结某化工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此案体现了无锡法院将统筹“破”和“立”的理念融入破产审判工作中,既引导可挽救的不清算,也坚守当破则破的工作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无锡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和破产处置中府院联动的实际成果。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积极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程序“实施企业体检”功能,指导管理人对企业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打击企业股东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能动挽救市场主体,依托“法”“税”联动机制促成税务机关依法签订和解协议,在保障税务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同时使得企业避免破产。

最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使企业的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企业亦通过破产和解得到挽救。该案对全国范围内税务机关参与破产和解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龚甜、贾建中、陈迪金

【法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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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甜,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一级法官,曾获江苏省破产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无锡金融工作奖等荣誉称号。承办的一件上市公司破产和解案被央视《法治中国》栏目专题报道,承办的多起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江苏法治报》等媒体报道,承办或撰写的案例连续多年入选省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法官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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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十大案例 | (三)积极受案打击股东逃废债,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

本案审理过程较为曲折,但最终取得良好成效。债权人广州某公司申请破产就是为了查明企业是否有转移资产、抽逃注册资本等情况。法院受理本案后,亦面临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核查问题。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发现企业的注册资本有被抽逃嫌疑,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提起衍生诉讼,严厉打击企业股东及利害关系人逃废债行为。

该案胜诉后,考虑到该判决执行有难度,加上市场主体仍有挽救可能,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各方通过和解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特别针对税务机关有普通债权的问题,依托无锡地区已建立的“法税联动机制”,促使税务机关签订案涉和解协议,最终实现了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双赢。该案得到了破产法领域税务专家的高度评价。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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