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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户被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乱象,近来持续引发公众关注。据媒体报道,西安储户郝予安在被某银行支行擅自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以侵权为由将该行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开立养老金账户时,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及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西安太华路支行支付原告郝予安经济损失5000元。

从法律上讲,这一判决并无不妥。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本质上属于民事活动。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商业银行法也明确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业务原则。该银行未遵循储户意愿,擅自为他人开户,显然置法律原则于不顾。从依法保护消费者法定权益的角度看,银行替储户“做主”的行为,也构成对他人知情权的侵犯。基于该银行的过错,法院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就这起事件而言,板子打在银行身上,是不是意味着追责就该画上句号了呢?从报道案例的具体情况看,造成个人养老金账户“被开户”的幕后推手,恐怕还不止银行一家。据原告郝予安表示,自己“被开户”,是其所在未央区某社区居委会与某银行西安太华路支行签订《批量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议书》后,由银行的营业网点根据社区提供的居民身份信息所办理的。也就是说,在擅自给储户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问题上,除了具体操作的银行方面,原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如果没有其私下给出居民身份信息,银行再神通广大,也难以“瞒天过海”“暗度陈仓”。

或许,在有关社区居委会看来,自己向银行方面提供居民身份信息,都是为大家好,也无关大碍。问题是,这种“替人做主”的做法已经突破了法律红线。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居民身份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尽管法律也规定了“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数种情形,但办理个人养老金账户属于如假包换的商业行为,与“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去甚远,故而并不在“豁免”责任之列。

遏制个人养老金账户“被开户”乱象,需要打出强有力的“组合拳”。无论涉事的是银行还是社区居委会,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当纳入追责追究范围,该经济赔偿的要经济赔偿,该处分处理的要处分处理,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让责任主体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对肇事者,这是不可或缺的震慑,对于潜在的违法者,也是弥足珍贵的教育。作为与群众联系极为密切的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监督管理的执法利剑要真正高举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