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24〕203号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准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鲁自然资呈〔2024〕415号)收悉。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厅报送的《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你厅负责印制并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二、《标准》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你厅要指导各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公正公开,科学统筹做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积极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落实补偿费用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市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