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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普法微课堂|第六十八期:依法统计 依法治统 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05:07

视频制作:魏唯、刘承源、罗一致、胡旿旭、严兴红、袁一瑗、刘微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经济社会运行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判断宏观经济走势、重大政策成效和高质量发展进程的客观基础,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这一期的法博士普法微课堂,联合四川省统计局,邀请到四川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黄利红,北京安博(成都)律师 事务所律师 金笛,带大家学习新修改的《统计法》,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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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调查对象“耍小聪明” 漏填错填统计报表可能违法

市民老李和老婆一起经营着一家水果店,夫妻两人分工明确,老李负责进货,老婆负责管账,店里的统计报表和台账都是她一人在管理。不久前,老李家有了一个好消息,他的老婆怀孕了。这可把老李高兴坏了。于是,他主动承担起了管账记账的任务,为老婆分忧。

起初的几个月,老李还算老实,他一项项地按照老婆的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但是,几个月后,他渐渐地偷起了懒,不仅如此,他还从管账中发现了小“商机”。“今天都这么晚了,这一笔钱我就自己收进我的小金库吧,也不多,老婆应该不得发现吧。”

直到有一天,老李的老婆产检后到店里休息,随手翻看了统计台账,老李的小心思才被当场揭穿。“还好是我发现了,如果是统计局工作人员来发现了,你这种行为就是违反《统计法》的,知道不?”

其实,老李的行为早已被统计局工作人员发现,针对他们漏填错填的行为,统计局工作人员也专门上门对他们进行了普法宣传。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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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新《统计法》9月13日实施 进一步加强防范统计造假

统计局工作人员是如何保护调查对象身份资料和商业秘密的呢?

《统计法》对于保护大家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也有着明确的要求,如果泄露,将会被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局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新《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正式施行,它“新”在哪里吗?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统计法,新增加3条、修改2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新《统计法》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亮点呢?

亮点一: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亮点二: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亮点三: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亮点四: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亮点五: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和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我们常常说到一个词“统计造假”,什么是统计造假,统计造假行为会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进行统计造假的,或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受到相应处分。

常见的统计造假行为主要有:

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局工作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局工作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主办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司法厅

承办单位:封面新闻

本期节目联合制作单位:四川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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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设计:姚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