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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刑事追诉的人,只要诉讼程序没有终结,都是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委托辩护人,哪怕他在刑事追诉过程中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都不可剥夺他的辩护权。

在法治社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本源上讲,辩护权是被告人作为人的一项天然权利或曰自然权利,辩护权是被告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哪怕他已死亡,可追诉活动还在进行。

前几天,北京某律所的一则《声明》引起各界网友的围观,一时间,关注呼伦贝尔指居死亡事件内幕、辩护权真伪等议论成了朋友圈的热门话题。我注意到这则声明,有一个极其不专业的观点就是亡者没有辩护权

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底有无辩护权,其家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吗?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开始,到执行完毕方告终结,如果刑事申诉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案件还会再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赋予辩护权,甚至在侦查机关立案前都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一个被刑事追诉的人,只要诉讼程序没有终结,都是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委托辩护人,哪怕他在刑事追诉过程中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都不可剥夺他的辩护权。例如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4月3日我们的当事人邢某军在指居场所内死亡,并没有因其意外死亡而适用刑诉法第16条第五项终结诉讼,而是在八个月后,侦查机关最终作出了没有犯罪事实的撤销案件决定。

(2024年12月14日,我收到邢先生哥哥发来信息说,“耀辉,麻烦转发给徐老师和其他律师兄弟。在大家帮助下,我拼尽全力为他争取回来的一张纸(指的是《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他清白的一张纸。他于昨天已经火化,19日在北京举办一个追思会,燕军的事儿还没处理完,我仍然需要各位的帮助”并对我们律师表达最深的谢意。邢先生已经火化安葬,其灵魂将得到安息)

8个月里,徐昕团队律师克服各种困难,先后前往新左旗、呼伦贝尔市、内蒙古自治区11次,就邢某军非正常死亡案以及开设赌场案无罪等问题,与专案组、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最高检等多个部门多次沟通、反映、控告,提交书面意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诉讼终结后家属仍然有权委托辩护人。知名刑辩律师刘章曾在2021年辩护一起贵州遵义涉黑案,黑老大开庭前去世了,法院终止审理之后,家属委托了他做辩护人,开展了要求撤销终止审理决定以及控告等辩护工作。2023年,刘章律师辩护的南阳案又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而且上诉成功了。

前不久我和徐昕老师、刘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时,刘章就提到了“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理可以作为亡者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的理论基础。金宏伟律师也撰文说,“一般情况下,公民委托律师,属于私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按照《律师法》,家属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委托律师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这就是OK了。”

同样,刘章律师也认为,学者可以有观点,律师则应该是拿来主义,什么观点有利就用什么观点,而不能自我设限,辩护人可以去创造各种可能性,坚持有利于辩方的观点。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自动丧失辩护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可能不再定罪,但不能等同其诉讼权利自动丧失。

人死不再定罪,是因为诉讼主体已经不复存在,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既无法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比如无法起诉、无法审判、无法上诉,进而导致“两审终审”的刑事诉讼模式形同虚设,而且也无法对其进行执行。

但是刑事诉讼程序关乎一个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及名誉,甚至还要关乎死者有关的近亲属的名誉和涉及财产利益,所以非常有必要规定亡者的辩护权。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对于他所涉嫌的案件、因他而被卷入刑事诉讼的各种财产以及他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能要进行后续的处理。

亡者有权委托辩护人,不仅有法理基础,理论依据,而且也有法律明文规定。2018年《刑诉法》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一般会导致终止审理,法院不再对被告人进行追诉,但对于真正无罪的被告人,这是不公平的。

此类案件的缺席审判,为真正无罪的被告人提供了一个证明清白的机会。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刑诉法也赋予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如《刑诉法》第293条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关于亡者有权委托辩护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缺席审判下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没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下,是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那么同样在侦查阶段,也有可能会解决一个死亡嫌疑人的有无犯罪事实,有没有罪的问题。

虽然在侦查阶段,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控辩审”诉讼形态,但早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辩护权就扩张到侦查阶段,律师所进行的活动是辩护活动,当然其具有辩护人的地位。所以缺席审判时有权委托辩护人,那么同理审前如侦查阶段亡者也应当有权获得辩护。

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正常死亡,另一种是非正常死亡。对于指居期间非正常死亡案件,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生命权,而且也遮蔽了已死亡嫌疑人所涉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查明与亡者有关的犯罪事实。公检法机关所承担的责任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伸张社会正义,更承担着维护每一个生命个体合法权益的责任。

在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亡者有无犯罪事实的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家属理应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此时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的身份,辩护权是嫌疑人、被告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控告便是辩护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还包括其部分延伸权利,在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的辩护中都运用到了。

在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以犯罪嫌疑人死亡为由撤销案件,而是经过长达8个月的继续侦查活动,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邢某军以生命为代价捍卫自己的清白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除了会见、通信、调查取证、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之外,还有申诉控告的辩护权利。在侦查机关未作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决定前,诉讼程序还在进行,即使嫌疑人死亡,其已经委托的辩护人依然可以继续行使辩护权,其家属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行使申诉、控告等辩护权利。

虽然死亡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已经不复存在,但其名誉、财产等对其亲属仍有着重大影响。如果不能确认已死亡的嫌疑人有罪,便不能侵犯和限制公民作为清白之人所拥有的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诉、控告便是辩护权的一个部分。

在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4月3日邢某军家属得知邢某军非正常死亡,直到12月6日才作出撤案决定,并没有因邢某军死亡而终结,历经长达8个月时间侦查,继续扣押财产、追加罪名,补充犯罪事实,甚至变本加厉将侦查触角伸向家属,作为家属是不能容忍司法行政机关报复性地无休止调查,需要律师为他们辩护,对侦查违法行为展开控告,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求追责、国家赔偿,为生前卷进诉讼的财产进行辩护,以及为还邢某军的清白的公民身份而辩护。

任何司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的问题,其实亡者有权获得辩护已经写进刑诉法,但在审前程序中,相关规定缺失,律师地位不明确,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我们为邢某军的离世感到惋惜,他已死,但日益活跃的“远洋捕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问题都还活着,他的灵魂已经安息,但他诀别的这个世界仍焦躁不安。邢先生不会因为他的死而让我们停止反思,废除指居,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