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林某生与林某平系父子关系,林某平名下有一辆小轿车,但近年来,林某平常年在外务工,车辆及钥匙长期搁置家中,父亲林某生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擅自驾驶林某平的小轿车用于接送孩子。2023年11月4日傍晚,林某生驾驶该车沿故县镇汉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马某(未成年)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另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因三方争议较大,协商无果,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遂起诉林某生、林某平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损失4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故县法庭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林某生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儿子林某平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综合本案各项因素认为,儿子林某平作为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虽外出务工,但对停放在家中的车辆未能尽到审慎保管注意义务,致使林某生擅自无证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在事故发生时,事故相对方马某属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的发生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林某生、林某平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花费医疗费455047.9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元,剩余损失437047.98元由父亲林某生承担80%赔偿责任,即赔偿349638.38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50000元,还应赔偿199638.38元;儿子林某平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偿43704.98元;剩余10%责任由马某自行承担。
后原告马某不服灵宝法院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儿子林某平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外出务工时,随意弃置车辆和车辆钥匙,在保管上存在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二审认定父亲林某生承担70%赔偿责任,儿子林某平承担20%赔偿责任,马某自行承担10%责任。(何肖飞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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