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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曹铭、蔺鹏、王彦、李天保、孙智伟、张智博、刘旭贵、何锦龙等8名拒不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再次敦促上述8名被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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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曹铭

被执行人:曹铭,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苏家湾社18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东川村无号(红崖加气站旁),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004180313。未履行(2024)甘1102执2039号案件标的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25执行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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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蔺鹏

被执行人:蔺鹏,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泉村马泉湾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30827211X。未履行(2024)甘1102执2112号案件标的款60244元、案件受理费1028元及执行费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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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彦

被执行人:王彦,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水利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1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一山新村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505241617。未履行(2024)甘1102执2221号案件标的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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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天保

被执行人:李天保,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新胜村李家庄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506100811。未履行(2024)甘1102执2223号案件标的款30869.5元、案件受理费234元及执行费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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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孙智伟

被执行人:孙智伟,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山林村上庙湾社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08301715。未履行(2024)甘1102执2227号案件标的款14520元及执行费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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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智博

被执行人:张智博,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称沟驿镇川坪村新庄湾社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701070813。未履行(2024)甘1102执2553号案件标的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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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旭贵

被执行人:刘旭贵,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泉村新泉湾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12152138。未履行(2024)甘1102执2645号案件标的款127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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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何锦龙

被执行人:何锦龙,男,1981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景子岔村车门沟社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07192119。未履行(2024)甘1102执2646号案件标的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

来源:安定区法院

陇西圈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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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陇西圈子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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