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文称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这意味着,政府采购领域中“卷”低价问题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近年来在政府采购业内,一分钱中标,低价投标、高价维护的新闻不绝于耳,也曾有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期间呼吁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但低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有专家表示,财政部此次发布的《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清晰界定了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标准,明确划出了异常低价审查的通用流程,异常、恶意低价竞争这一饱受社会诟病的难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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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通知。

企业参与政府招投标为何要打“价格战”?

近年来,政府采购异常低价中标现象屡见不鲜:此前,腾讯不惜以1分钱拿下价值495万元的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引发社会争议;某供应商低价中标后打印机卖300元,硒鼓卖500元,让采购人无奈付费;福建省漳州市卫健委采购生化免疫流水线,预算375万元,却最终以3分钱的中标价格宣告项目结束,让人匪夷所思……

南都记者注意到,异常、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多出现在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企业利用信息差,先低价中标“套牢”采购人,后期在系统维护、耗材上收取高额费用。

针对上述低价现象,有业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企业以异常低价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背后成因不一:有些企业出于战略需要,为获得市场准入而痛下血本;有的企业虽然未在项目本身上获利,但通过项目的其他途径盈利;更有甚者通过低价先占领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获得垄断优势后再获取高额利润。

对于上述异常、恶意低价竞争行为,业内一度归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低价胜出”的评标规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只要企业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即可中标,但需注意的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确定了货物和服务项目在评审时的价格权重。

于是,曾有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这引发了业内广泛讨论。有关部门表示,价格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完全不顾价格,也会引发其他问题。

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曾告诉南都记者,价格是一个既直观又客观的指标,是衡量一项采购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尺”。它既让公众看得见,又对相关方是一种刚性约束。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看重价格因素,一方面是借鉴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等都将最低评标价法作为主流的评标办法。

另一方面是基于立法之初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我国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 “高价采购”“豪华采购”等字眼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这也正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地将“促进廉政建设”作为立法目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该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所以设置了最低评标价法,一来可以约束采购权的行使,防止“权力任性”,二来可以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给广大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对于综合评分法里的价格权重问题,则是考虑到有些项目比较复杂,只看价格因素显然不合适,但又基于前述原因,所以还是对价格因素设置了权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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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侯县委巡察二组工作人员在查阅政府采购绿化苗木的项目资金执行使用情况。 新华社资料图

如何认定“异常低价”有了量化标准

事实上 ,有关法律法规亦有“企业不得以异常低价竞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然而在实践中,何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何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却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异常低价投标问题依然在发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对南都记者表示。

不过,此次财政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四种异常低价情形,其中前三种情形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50%;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只要企业报价出现了上述情形,评审专家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

对此,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志军公开谈到,财政部此次发文清晰界定了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标准,明确划出了异常低价审查的通用流程,进一步压实了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按照通行做法,试点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会根据试点经验、试点反馈开展评估总结,改进和优化相关举措,制定更加完善的实施计划,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施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工作。可以乐观预测,“异常低价竞争”这一沉疴多年、饱受社会诟病的难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

采写:南都记者杨文君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