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院下发通知,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通知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5年1月2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2551元及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商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2551元但在250204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编辑|王瑞普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