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短视频平台以消费者身份发布探店视频,附带店铺定位和购物链接却未标明“广告”字样,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吗?
2024年9月,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在开展对新业态涉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辖区“凤阳优选”“凤阳优选微生活”等账号持有人通过短视频平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发布美食探店视频。然而,探店视频对餐饮店铺的装修风格、商品特点、服务水平、销售价格等进行介绍时,附加店铺定位和购物链接却未标明“广告”字样。
由于其发布的推销视频具有广告属性,但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该院决定就线索开展调查。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探店网红大多不是客观中立的消费者,而是收取了推广费或佣金的“隐形代言人”。收费类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若探店行为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则具有误导之嫌,侵犯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
鉴于此,该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责令违规发布的“探店视频”及时依法依规整改,严格“广告”标识使用,督促辖区内各餐饮店铺、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人,规范广告制作和发布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部署清查规范“探店”视频工作,并联合县网信办对涉案短视频账户的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进行集中约谈,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全面整改。承办检察官现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依法开展营销宣传。
目前,相关违规视频已作修改、屏蔽、删除等处理。近日,凤阳县检察院在进行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整治“回头看”时,发现当地的探店视频已标注了“广告”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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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凤阳检察
编辑 | 刘岩
审核 | 田骁
投稿 | tx3053911(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