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日前,信用中国(广东惠州)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市林田福利燃气有限公司因违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惠州市林田福利燃气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徐某某于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总共向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某饮店销售9次瓶装燃气,交易总额1320元。
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惠州市林田福利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显示供气区域为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市林田福利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人民政府对惠州市林田福利燃气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