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包某与姚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姚某将其拥有的车牌号为京EGXXX的奔驰车以2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包某。交易当天,包某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全额购车款,并顺利取得了车辆及其所有相关手续。
随后,包某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该车辆的出售信息。这条信息经过郑某和符某的转发后,最终被XX公司看到并表达了购买意向。在与符某的沟通中,XX公司了解到车辆“属于”郑某,并约定购车价格不得低于253,000元。为此,XX公司向符某支付了5,000元作为购车定金。符某随后将这笔定金转给了郑某。
2021年11月10日,包某将车辆及全部手续交给了王某,并由王某代表XX公司预售给了另一买家。然而,在此之前的11月1日,XX公司的销售人员刘某已与案外人白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将车辆出售给了白某,并完成了交付和过户手续。
之后,郑某代表姚某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车寄售合同》,合同涉及的车辆却是车牌号为京6SXXX(注意:此处应为笔误或信息不一致,因为前文提到的车辆车牌号为京EGXXX),且售价为253,000元。郑某声称,签订合同时包某、符某均在场,并指出车辆实际上是包某的,但XX公司坚持与郑某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XX公司仅支付了52,000元车款,剩余196,000元一直未付。符某报警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面对这一复杂的纠纷,包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委托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工作,与包某多次沟通案情,核实并梳理了现有证据。由于案件涉及六方当事人,律师团队通过建立时间轴和人物关系图谱,理清了案件的复杂脉络,并准确识别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京EGXXX奔驰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二是郑某代姚某与XX公司签订的《二手车寄售合同》的效力及处理方式;三是XX公司是否应向包某支付剩余车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提交了详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成功避免了对方律师将不同时间段发生的事实混淆的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包某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并判决XX公司向包某支付剩余车款19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同时,法院还裁定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XX公司承担。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包某讨回了应得的车款和利息损失,也充分展示了律师团队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