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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涉及复杂装修改造项目的工程款纠纷中,原告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某中心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的脚手架工程。该项目由某中心作为发包人,而被告某建设集团则是该项目的承包人。刘某在2017年11月顺利完成了脚手架工程,并经由被告的项目经理验收合格。经过结算,确认应付款项总额为3673682.34元,但截至诉讼时,被告仅支付了1500000元,尚有2173682.34元工程款未支付。

面对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建设集团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173682.34元。

鉴于该案件的诉讼难度大、技术性强且案情复杂,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深入的案情了解,并仔细梳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包括与案外人及涉案项目经理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王某签订的《xx中心装修改造项目脚手架工程总价面单》等关键性文件。同时,律师还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确保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得到有效审查。

在庭审中,被告方面提出了异议,称虽然与原告之间存在施工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并非原告所主张的金额。被告指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原定的合同价格为1713515.32元,因此欠付款项应为20余万元。此外,被告还称王某在签署工程总价面单时已经离职,并未获得授权进行结算。

然而,律师在庭审中结合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律师指出,根据工程总价面单以及被告的自认事实,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是合理且合法的。同时,律师还指出,尽管王某在签署工程总价面单时已经离职,但被告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也没有变更过项目经理。原告提交的与王某的聊天记录及结算清单显示,对接人员始终是王某,这足以让原告相信其仍有代理权。因此,被告应承担王某签署工程总价面单的行为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程总价面单以及被告的自认事实,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3682.34元。

然而,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被告认为王某不能代表公司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并指出原告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但律师在二审中坚持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指出,王某在施工现场负责内部员工管理、结算以及对外协调工作。在另一起案件中,也是王某与汤某进行了结算。因此,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工程款的结算。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受理费24190元由被告负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刘某争取到了应有的工程款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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