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1月2日消息,近日,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一案公开宣判,对李锦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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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锦明利用担任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后勤部部长、上海公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接、租约补偿、职务调整、企业经营、警员招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0万余元。2014年至2016年,李锦明使用本人照片和虚假的身份信息,先后伪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4本。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锦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上述罪行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李锦明在部分受贿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李锦明部分受贿未遂,具有坦白、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结合查扣财物情况,对上述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2月16日消息,李锦明被查;2023年6月13日消息,李锦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李锦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人员招录、司法案件中充当“掮客”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李锦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并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在诉讼代理方面谋利,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李锦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锦明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 新京报政事儿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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