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以案释法让“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身边的平凡小案彰显法治精神,维护社会诚信。2024年是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发布“以案释法·讲好中国民法典故事”十个涉民法典民事典型案例的第四年,日前,长宁法院重点择取消费领域典型案例,总结提炼裁判理念,为人民群众在餐饮、健身、旅游、美容、珠宝等领域的消费行为司法指引。此外,长宁法院还在名誉权纠纷、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关系、物业及相邻纠纷领域,择取数件紧密关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利、妥善化解矛盾。本次发布的十则案例,充分体现了长宁法院依法公正回应民生诉求的司法立场,积极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促进辖区良法善治作出贡献。
案例导读
在“满赠式”促销模式下,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实付金额与加赠金额使用的先后顺序及预付款退费方式进行约定,应按照公平原则以实付金额与加赠金额之比例计算需返还的预付余额。
案情概要
餐厅充值,乐享优惠
原告吕某先后在被告A餐饮公司旗下餐厅充值2,000元、2,000元、5,000元,共计9,000元。同时享受“满2,000元送260”“满5,000元送500”的优惠活动,充值赠送的金额与实际充值的金额一并存于会员卡内使用。
公司倒闭,退款无门
后吕某发现A餐饮公司已闭店,截至闭店时其卡内剩余1,444元,其中包含有赠送金额。A餐饮公司认为吕某的剩余金额1,444元包含了1,020元优惠在内,并非实际的现金价值,只愿意返还实际充值的9,000元现金余额424元。
诉诸法院,维护权益
吕某诉至法院,要求A餐饮公司退还剩余的全部1,444元。审理中,吕某与A餐饮公司均确认消费记录显示的卡内金额中包含赠送金额,但对消费过程中先行抵扣实付金额还是加赠金额各执一词。法院审理后认定,按实付金额(9,000元)与加赠金额(1,020元)的比例,计算A餐饮公司应当向吕某退还充值卡余额1,297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系“满赠式”促销模式下消费者主张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案件,在当事人未事先约定预付款使用、退还方式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量赠与行为性质、缔约条件、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利益衡量等因素,正确处理“实付金额”与“加赠金额”的关系。
本案中,吕某卡内金额尚未使用完毕时A餐饮公司即闭店,A餐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吕某据此主张A餐饮公司返还剩余未消费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吕某在A餐饮公司处实际充值9,000元并享受赠送1,020优惠,吕某已消费8,576元,但双方之间并未就实付金额与加赠金额使用的先后顺序进行特别约定。本案中,实付金额与加赠金额混同计数、统一使用、无法分割,法院按照公平原则,以二者之比例计算应退回的充值卡余额,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诚信公正的市场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导读
无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机构,擅自向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构成欺诈。顾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主张按照服务费金额退一赔三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概要
充卡生活美容,推销医疗美容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虞某多次在被告Z美容院充卡消费,在接受精油推背、面部护肤等生活美容服务的同时,Z美容院还向虞某推销并实施了焕氧泡泡、皮秒、超声刀等医疗美容服务。
脸部红肿难消除,医疗美容无资质
虞某在接受皮秒服务后,脸部出现红肿,Z美容院员工表示是正常反应,过段时间后会自行消除。但几个月后仍然未消除,Z美容院员工提出,可尝试焕氧泡泡等其他服务,可消除红肿。虞某信以为真,遂付费接受了相关服务,但脸部问题没有任何缓解。后虞某得知,皮秒、焕氧泡泡、超声刀等服务项目均是医疗美容服务,Z美容院无相应资质,遂诉至法院,要求Z美容院退款并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虞某为医疗美容项目支付对价3万元,Z美容院构成欺诈行为,应当向虞某“退一赔三”,即退还3万元并增加赔偿9万元。
法官释法
一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医疗美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尤其对于皮秒、超声刀和焕氧泡泡服务,作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理应知晓其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资质方可从业,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仪器操作。Z美容院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向虞某提供上述服务,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虞某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应认定具有欺诈故意。作为普通消费者,不能苛求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清晰的专业知识。对于专业医美技术,美容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显然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故Z美容院以虞某明知为由进行免责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导读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属于健身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此类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予以支持。且消费者的解约行为系具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健身房需全额退还剩余款项。
案情概要
购买私教课后,发觉身体不适
2023年7月27日、8月11日,原告李某分别与被告B健身房签署两份《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购买了B健身房提供的100节私教拳击课和100节私教常规课,共支付84,000元。李某完成部分课程后,感觉腰部不适,于2023年8月15日去医院就医,医院经放射学检查后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建议避免剧烈体育运动(含器械健身等),李某遂向B健身房提出退款。
健身房认为消费者违约,需承担违约金
B健身房认为,李某因个人原因取消课程,系违约方,应承担《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约定的30%违约金和5%手续费后再退款。
身体不适为合理原因,健身房需全额退款
李某的身体健康系预付式健身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合同订立后,李某身体不适、需要避免体育运动,此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李某明显不公平,故其诉请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应予支持。并且,李某的解约行为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手续费
法官释法
商家提供的消费合同中往往包含“消费者因身体等自身原因提出退费的构成违约”等类似条款,并要求消费者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后再行退费。此处的“自身原因”需要进一步分析。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属于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该等条件若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该解除原因系合理原因,故消费者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手续费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导读
消费者购买翡翠手镯等贵重饰品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提供对应的检验证书。同时,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案情概要
小店专售翡翠,购买却无证书
被告李某曾在某商场开设小店售卖翡翠等首饰,原告张某多次购买并逐渐对李某产生信任。某日,张某看中李某店内一翡翠手镯,提出用前几日从李某处购买的一个手镯调换并支付差价,李某同意后,张某支付差价并更换了手镯。但李某表示,该翡翠手镯证书在老家,等回老家拿后再交付张某。
催要证书无果,信誓旦旦保真
张某购买该手镯不久后,李某小店关门,转为微信售卖翡翠饰品。张某因迟迟未收到证书联系李某,李某表示证书在拆迁时弄丢了,并承诺手镯是A货翡翠,绝对不是假货,如张某需要,可自行前往鉴定机构补办一个证书。当张某要求陪同补办证书时,李某推脱没时间,让张某独自前往,并再三确保售出的翡翠均是真的,没有任何问题。
诉中委托鉴定,商家构成欺诈
后张某发现李某出售的一款翡翠项链为染色翡翠,李某坚称自己出售的翡翠均是真品,但仍不交付翡翠手镯证书,也拒绝陪同补办证书。张某认为,李某未交付翡翠手镯配套证书,怀疑售假,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手镯材质检验,并要求李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经法院委托检验,该翡翠手镯为填充、染色处理的翡翠,并非李某所称的“真翡翠”和“翡翠A货”,加之李某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进货凭证和手镯证书,故认定李某出售翡翠手镯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张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同时张某应将翡翠手镯退还李某。
法官释法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故意诱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欺诈行为;三是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欺诈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是相对人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了意思表示。
本案中,李某坚称出售的翡翠均为天然翡翠,使张某作出购买翡翠手镯的意思表示,但李某出售后未提供对应检验证书,亦无法提供正规进货凭证。经检验,李某出售的翡翠为填充、染色处理的翡翠,李某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张某据此要求退一赔三,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购买翡翠等天然珠宝首饰,材质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检验证书是直接反映珠宝品质的客观依据,提供检验证书属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因此除查看珠宝外观,更应及时索要配套证书,避免不必要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案例导读
近年来,民宿经营者在OTA(Online Travel Agency,即“在线旅游”)平台上虚报地址的现象多发,令消费者蒙受损失,暴露了OTA平台在审核和监管上的不足。OTA平台应当提高服务意识,承担相应审核义务,避免民宿实况与宣传信息存在明显差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
顺利预订,心满意足
2023年暑期,原告张某欲与十几位亲友一起至云南度假。张某在被告某知名OTA平台搜索后,选定了一幢别墅,据页面介绍,该别墅闹中取静、鸟语花香、窗明几净、房间众多,且自带泳池。张某及其亲友均非常满意,张某遂下单并支付了10万余元的全部房款,锁定房源。
旅途奔波,无法入住
入住当日,张某一行驱车赶往民宿。按照导航到达指定地点后,该处并无民宿踪影,只有一间厂房及一个麻将馆。张某拨打OTA平台载明的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张某只能重新入住附近的其他酒店。
愤而起诉,坚定维权
张某认为,其通过OTA平台预定民宿并且完成全额付款,且收到预定成功短信。民宿经营者理应按照订单合同的价格和描述信息完成合同。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OTA平台披露民宿经营者信息并退款、支付三倍赔偿。审理中,OTA平台告知张某,目前已将该民宿下架,后续会对民宿经营者进行相关处罚,并在案件审理中先行与张某达成调解,退还张某预订款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
法官释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某在OTA平台上预订民宿并按约支付了款项,张某与OTA平台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民宿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导致张某一行无法入住,但OTA平台并非房源发布者,且无证据证明其与民宿经营者合意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故张某以OTA平台欺诈为由诉请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代订民宿服务的OTA平台应当发挥好桥梁作用,需要严格依法审查民宿经营者的资质及民宿房源的真实性等。本案中,OTA平台先行与张某达成调解,退还了张某的预订款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双方纠纷得到良好化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编辑 | 梁哲浩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