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应立马报警
进行妥善处理
如有人员伤亡应立马拨打120
等待救援
这都是常规操作
可偏偏就是有人不走寻常路
“剑走偏锋”
2024年12月03日23时45分,权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崇左市龙州县逐卜街方向往宝圩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G243线1733公里200米处路段,掉头时与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权某弃车离开现场,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权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权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梁某无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此,我们提醒各位驾驶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勿因一时侥幸,换来终身遗憾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李少壬
内容来源:崇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