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案,起诉民众党主席柯文哲11人,台北地院两度裁定柯文哲4名被告交保,但检方也两度抗告成功,高院发回北院更裁,北院将于2日晚间再开庭。法界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一审羁押被告时间最长为15个月,但复杂的京华城案,一审根本不可能在15个月审结,至于检方历经4个月羁押“上穷碧落下黄泉”都查不到柯文哲受贿1500万元的「一刀毙命」证据,也只能一再提抗告“逼”法院继续押人取供了。
人犯羁押,法律有限制羁押期间的规定。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若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法院羁押以3个月为限,延长羁押为2个月为限,延长羁押的次数,第一、二审各三次,第三审以一次为限。也就是一、二审羁押期限各为9个月、三审羁押5个月。
在重罪羁押部分,《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若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二审延长羁押次数都以六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第一、二审羁押均不得逾15个月,第三审不得逾5个月,合计不能超过2年11个月。若案件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缠讼经年,审判中全部羁押期间不得超过8年。
而柯文哲涉京华城案遭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受贿罪起诉,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因此北院的羁押羁押最多只有15个月,也就是1年3月,若柯文哲被羁押,最长只能押1年2月,以京华城案的复杂程度根本难以审结,这也就是北院合议庭不愿轻易裁定羁押柯文哲等人理由之一。